文化和旅游部李群浙江最近的几个省浙江风俗习惯有哪些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文明委〔2014〕7号,以下简称《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1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失信黑名单制度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发改法规〔20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文明委〔2014〕7号,以下简称《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1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失信黑名单制度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发改法规〔2014〕936号)、《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浙信用办〔2015〕2号)等文件的要求,推进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旅游市场公平竞争,提升浙江旅游市场品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规划纲要》、《若干意见》为指导,以健全旅游市场信用体系规章制度和标准体系为基础,以加快旅游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为支撑,以建设旅游市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为重点,以提高旅游市场领域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为目的,推进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和应用,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旅游市场的正常秩序。
(一)政府主导,分级推动。按照国务院浙江最近的几个省、省政府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在省发改委、省旅游局的协调指导下,充分发挥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旅游主管部门的组织、引导、推动和示范作用,自上而下,协同推进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浙江风俗习惯有哪些。
(二)依法监管,社会共治。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政府监管职能,注重发挥市场作用,坚持政府和市场两手发力。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浙江最近的几个省、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推动旅游企业和从业者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三)统筹安排,分步实施。针对旅游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长期性文化和旅游部李群、系统性和复杂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
(四)强化应用,重点突破。在行政管理、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广泛运用旅游市场信用信息,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资质审核等重点环节积极应用评价结果。
(五)公正透明,真实准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守信,依法依规、及时规范地发布信息,保护旅游企业和从业者及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2015年3至5月做好前期的旅游市场信用建设调研准备工作。6月出台加强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文件。依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和任务重点,着重突出旅游业失信黑名单相关制度的建立,6月底,按照旅游业失信黑名单相关制度文件,面向旅游企业法人和旅游其他组织,同时也涵盖自然人。重点针对旅行社、导游、领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经司法或行政认定后,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浙江旅游”等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将被纳入失信黑名单。2015年底,针对失信黑名单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进行研究和解决。2016年底,建立起全省导游人员数据库。2017年将在前两年信用建设工作的基础上浙江风俗习惯有哪些,建立起较为全面的旅游市场信用体系。逐步建立起与浙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旅游信用体系框架。在全社会基本形成诚实文化和旅游部李群、自律、守信、互信的良好氛围,推进全行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普遍提高,为“两美浙江”建设,为提升“诗画浙江”品牌浙江风俗习惯有哪些,为打造旅游万亿产业提供有力支撑。
根据《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发布和查询管理办法》(省政府194号)和《浙江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浙政办函〔2014〕61号)和修订形成的《浙江省公共信用指导目录(2015版)》等文件及《旅行社品质等级划分与评定》等浙江省地方标准,对旅行社、导游、领队的基本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等内容作出统一规定。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结合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按照统一的信用信息标准,加快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步伐,健全旅游企业和导游、领队信息数据库建设,完善信用信息登录、检索、查询功能。积极充分地利用“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加快全省各级旅游部门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建立畅通的信息数据交换系统,逐步实现平台数据及时交换。同时加强与发展改革、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的数据交换,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立的全省统一的失信黑名单数据库以及“浙江旅游”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统一向社会披露。拓宽信用信息查询渠道,推进旅游信用信息共享,有效消除信息孤岛。形成覆盖全省的旅游公共联合信用系统浙江风俗习惯有哪些,实现行业和部门间的信用信息互通和共享。
旅游主管部门应在2016年前,建立旅行社和导游、领队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信用记录的全覆盖和电子化存储。旅行社、导游、领队自主填报信息,并对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对受到失信(不良)行为行政处罚的旅行社、导游、领队,应当按照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第654号)、《浙江省行政处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办法 (省政府令第332号)自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江旅游”等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除涉及、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外,旅行社、导游和领队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充分发挥国家旅游局聘请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的作用,充分利用全国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服务系统,强化监督力量,扩展监督范围。旅行社、导游和领队对其信用信息进行更正,更正前后的信息同时公示。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可对市场主体信用档案进行随机抽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旅行社、导游、领队信用信息虚假的,可以向旅游主管部门举报。
加大对严重失信行为的曝光力度,对于旅行社、导游、领队有违法记录,公开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严重失信行为,公开向社会发布,严重失信行为的旅行社信息公布期限为3年。导游和领队失信黑名单记录期限为5年。
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旅游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单位)、项目法人和有关单位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评优评奖、日常监管等工作,将旅行社、导游、领队的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
对守信的旅行社在有关单位的招标投标中依法给予优待;在政府采购、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评优评奖等方面依法予以便利,并简化审核程序;对待信用等级高的旅行社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列入守信名单。
对严重失信行为的旅行社、导游和领队采取上述措施外,列入失信黑名单、实行市场禁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活动和从事导游、领队等业务。
(七)对旅客不文明行为,依据国家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旅业文明旅游工作的指导意见》(旅办〔2015〕42号)、《游客不文明记录管理暂行办法》(旅办发〔2015〕117号)实施。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把推进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作为当前亟待加强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要按照事权划分,分解目标任务文化和旅游部李群,明确任务分工,科学筹划,精心组织,推动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按照推进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统一要求,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既要做好旅业内上下、左右的沟通,也要加强与发展改革等其他部门的沟通,通过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联合应用,推动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依法履职,严格廉洁自律,接受社会监督,在诚信建设中发挥示范作用。
明确旅业失信黑名单、诚信名单建设和发布,对共享和应用的基本规范、要求及编制等内容进行培训。结合“平安浙江”、“法治浙江”、“文明城市”等考核,进一步明确旅游信用体系工作要求和培训重点文化和旅游部李群。各地旅游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旅行社浙江风俗习惯有哪些、导游、领队信用建设的相关培训。
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广泛开展诚信宣传教育,弘扬诚实守信的传统美德。将诚信建设作为旅业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深入开展“诚实立身、信誉兴业”、“诚信经营,文明旅游”、“诚信兴商宣传月”、“最美导游”、“文明旅游,诚信立身”等系列活动。大力宣传诚信典型。充分发挥引导和监督作用,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营造诚信为荣,失信可耻的良好氛围。
第一条 为推进旅游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浙江省旅游业实际文化和旅游部李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违反旅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对违法者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责令停业整顿、暂扣或吊销导游证、领队证、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作出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送达后15日内,将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措施情况报告省级旅游主管部门。
第四条(失信名单公示)在浙江旅游官方网站设置“浙江省旅业失信名单”专栏,并由专人管理,及时更新文化和旅游部李群。
纳入失信名单系国有企业的,旅游主管部门可将失信情况向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纳入失信名单系国家工作人员的,可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一)被列入失信名单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隐去部分号码);
第六条 失信行为主体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信息记载期限为3年,失信行为主体是自然人的,其信息记载期限为5年。
被纳入失信名单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认为失信名单记载信息不准确的,可以书面形式请求省级旅游主管部门予以更正。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后7日内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30日内作出维持记载或更正原记载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对纳入失信名单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督促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标;
(二)对纳入失信名单的法人、其他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纳入失信名单的自然人,在记载期间取消其参加各种评先、选优活动;
(三)对纳入失信名单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取消当期可享受的财政扶持性资金或各级财政扶持项目资格。
第九条 纳入失信名单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在记载期间再次发生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并就其再次发生的违法行为在失信名单中予以记载,期限重新计算浙江最近的几个省。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5日内将纳入失信名单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从失信名单中删除:
第十一条 被旅游主管部门纳入失信名单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对纳入失信名单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旅行社违法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业务;旅行社违法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3.旅行社未按规定为出境或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旅行社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旅行社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服务费用;
4.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旅行社未按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5.旅行社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浙江风俗习惯有哪些,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造成恶劣影响的;
6.旅行社发现随团出境旅游者在境外擅自分团、,或发现随团入境旅游者擅自分团、,未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7.旅行社在旅程中擅自变更旅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旅行社拒绝履行合同;旅行社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
12.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交质量保证金或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
13.旅行社变更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设立分社和服务网点未按规定备案或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14.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港澳台旅游业务;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
16.旅行社未按规定与旅游者签订合同;合同未载明规定事项;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18.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相关费用;
20.旅行社不向受托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向受托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受委托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
21.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或领队在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时,未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并及时报告;
22.旅行社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备案;旅行社及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
24.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29.组团社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送他人出境;
31.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有关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
32.经营者使用未取得相应服务质量等级的标志和称谓;经营者妨碍旅游者观光,纠缠、诱骗、胁迫旅游者;经营者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旅游景区景点价格上调时,不对旅游团队延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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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贾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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