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科工财务公司违法遭罚 欠交人民币存款准备金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2日讯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昨日公布的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银管罚〔2020〕1号)显示,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欠交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对其处以20万元罚款。
中国经济网查询发现,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0.4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一)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
(三)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
(八)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九)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前款所称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是指国务院决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违反有关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区别不同情形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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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马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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