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告政府改变包分配承诺 胜诉后仍无工作
每天下午4点半,胡洪峰都会来到新汶办事处孙村中心小学的校门口。再有几分钟就要放学了,孩子们会很快将他的烧烤小车团团围住,喷香的烤鹌鹑蛋和煎香肠早已成为他们的最爱。
对胡洪峰来说,经常在小学门口转悠,不仅仅是因为“这里好卖”,还因为“我喜欢和孩子们呆在一起”,“要是当年不出意外,没准我会当上他们的老师”。
胡洪峰所说的“意外”,源自11年前自己从山东省新泰师范学校毕业分配时的一场遭遇。1999年,20岁的他从这所中等师范学校(以下简称“中师”)毕业。他拿着苦读3年换来的统一分配工作的报到证去报到,却遭到当地教育局不予分配的回应。
胡洪峰为此经历了艰辛而漫长的等待。在这11年间,中国的教育改革全面深化,各地的中师被逐步取消,大中专毕业生分配逐步向双向选择、自主择业转变——发生于过渡期的这起案件被打上鲜明的时代烙印。最终,胡洪峰和另外64人选择了用法律维权。
近日,这起民告官的案件迎来胜诉。但胡洪峰和其他64名当年的中师毕业生仍在等待。当年花季少男少女如今大多已为人父母,但中师毕业生的身份,却让他们站上三尺讲台的梦想变得难以触及。
等待
病退前曾任乡村小学校长的父亲一直是胡洪峰的励志榜样。父亲30多岁才由民办教师转为公办,“像父亲那样成为一名乡村老师,受到乡亲们的尊重”,成为他打小的心愿。
1996年中考,胡洪峰如愿以偿考上了新泰师范学校的统招生。“不仅因为它培养专职老师,而且承诺统一分配工作。”在胡洪峰眼里,分配工作也就意味着户口能够“农转非”,这是当时不少农村籍优秀学生的选择。
就在这一年,据新泰市教育局统计,泰安市各中等师范学校共有302名新泰籍新生入学。这些新生有统招生(即国家任务,含定向生)和委培生之分,依据1994年原国家教委发布的《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与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家任务招生的学生,原则上仍由学校按照招生计划协议,负责在一定范围内安排就业;定向生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政策;委托培养的学生毕业时应按照学校制定招生计划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毕业后应到委托单位工作,户口可以“农转非”。
经过3年苦读,胡洪峰和他的同学都练就了“三笔两画”(三笔,即毛笔、钢笔、粉笔;两画,普通话、简笔画)的教师基本功。1999年7月中旬,这批新泰籍中师毕业生迎来了到新泰市教委(即现在的新泰市教育局)报到的日子。
“再等等吧。”当时两名工作人员对前来报到的毕业生说。胡洪峰并没有多想,在他看来报到只是早晚的事。让他如此安心的是一纸报到证。
时隔11年,中国青年报记者见到了那些报到证原件。报到证封面是“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统一分配工作报到证”,内页内容为:泰安市新泰教委,按照国家制订的1999年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计划,现派遣某某学校某某到你处工作。报到证由泰安市教委或山东省教委签发。
在长达3个月的报到期限内,为了早点替家里还清翻修房子的欠债,胡洪峰当起了安装水电暖的小工,每天挣五六元工钱。更多同学则主动选择去家乡小学任代课教师,“提前进入角色”,大家觉得“一切只是短暂的等待”。
毕业生们的焦躁情绪随着报到期的拖延而加重。有学生主动联系新泰教委,却得到这样的答复——“不分了,自己看着办”。
对于当年“再等等”的答复,新泰市教育局现任党委书记李酉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解释说,1999年5月,山东省政府出台了鲁政发【1999】48号《关于认真做好1999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对当年的大中专毕业生分配政策进行改革,由原来国家统一分配,改为自主择业,双向选择。“但学生报到时,泰安市的相关文件还没有出,所以我们让学生再等等。”
1999年9月8日,泰安市人民政府下发了《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1999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泰政发【1999】90号):“今年我市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积极稳妥地推进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运用市场机制和政府的宏观调控手段,合理配置毕业生资源,逐步建立学校和有关部门推荐,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制度。”
这也就意味着,从1999年开始,新泰市进行大中专生就业分配改革,逐步向推荐就业和双向选择就业转变。上述文件成为日后新泰市教育局解释当年不接收这群毕业生的重要依据。
包分配的承诺遭遇变卦,让这些中师毕业生倍感诧异。一个奇怪的现象是,在当年泰安市1996级的中师毕业生中,只有新泰籍学生遭遇不包分配、自谋职业的待遇。为讨个说法,这群学生开始频频在济南、泰安、新泰三地往返,找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反映。
近一年后,中师毕业生们的努力终于有了回报:新泰市教委于2000年6月组织了一场1999年度师资类毕业生考试,规定择优录用。
新泰市教育局称,这次考试共有568名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含302名中师生)参加。302名中师生中,经笔试和面试以及补录、还有针对省级优秀毕业生的直接分配,最后仅录用分配了48人,其余254名中师毕业生全部由市人事局向企业推荐就业岗位。
胡洪峰参加的是语文考试,成绩是70分。据他回忆,分数是父亲亲自到乡镇教育办公室问的,而分数线恰好是70分。然而,他迟迟没等到面试通知,直到有一天他找到新泰教委询问,得到“面试已经结束了”的答复。至今他都不知道当年没有接到面试通知的原因。
至于被推荐就业岗位,胡洪峰称,自己当时没有得到任何消息。9年后,他在新泰市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中意外发现,自己当年被分到了镇办基地。他曾向镇里工作人员私下打听,“没有人知道那是什么地方”。他的一位叫张红的同学,则被分到煎饼集团,据她了解的事实是,“这个煎饼集团是三年后也就是2003年才成立的”。
“后来我才知道这次考试很不公平。”胡洪峰称,几年后,一位和他关系不错的同学私下告诉他,当年为了让自己被顺利录用,家里花了两万元。
除了48个幸运儿,更多人似乎无法逃脱继续等待的命运。
代课
不曾放弃教师梦想的胡洪峰,却有着一双和教师职业并不匹配的手。这双手肤色黝黑,上面布满了褶皱,“这里是片肉留下的刀痕,那里是炸丸子烫的……”毕业之后,这双手干过各种粗活,却几乎没再怎么沾过粉笔末。
为生计所迫,胡洪峰不得已远离讲台,开始了打工生涯。最初做厨师,从练习切报纸练刀功开始,两三年后已能独立掌勺的胡洪峰无意中发现自己对海鲜过敏,无奈之下,经人介绍到北京工作,开始“北漂”生涯。
在北京,胡洪峰做过校对,搞过发行,甚至还当过快递员。见多了世面,胡洪峰却发现内心对教书梦的渴望远大于喧嚣的都市生活。
2004年,胡洪峰主动联系到新泰市一所农村联小任代课老师,尽管不是公办老师,但重登三尺讲台无疑帮他找回了昔日自信,几个月下来,所带班级名次大幅上升。但有一次,胡洪峰不经意听到几位公办老师小声嘀咕:“代课老师还玩什么命干啊?”
嘲讽远非代课老师必须承受的一切。相比于公办老师,代课老师的收入仅是他们的五分之一;评职称以及各种荣誉时,代课老师会被要求让给公办老师,因为对他们来讲,“这些东西没用”。迫于生计,胡洪峰的许多女同学至今仍在做代课老师。
此时,妻子怀孕,为补贴家用,胡洪峰索性回乡搞起了食堂承包,由此开始一段他所谓“人生中最辉煌”的日子:他不仅当上了老板,而且一年下来赚了两万多。直至后来承包费涨得厉害,胡洪峰才罢手,干起了现在的烧烤行当。
命运因此而发生改变的远未止胡洪峰一人。这些当年未能分配的1996级中师毕业生中,相比于大多数男生外出打工,更多女生的命运则被户口、婚姻、计划生育证明所羁绊。
李贞华,31岁,新泰师范学校1996级学生。2003年,在乡镇民办幼儿园当老师的李贞华准备结婚,因户口一事前往新泰市教育局咨询。对中师学生而言,上学就意味着“农转非”,毕业时有接收单位也就意味着落户。但咨询的结果让她大吃一惊,对方说没有落户。保守的婆家人听后,差一点撕毁婚约。
在丈夫的帮助下,李贞华托人花了将近1万元才把户口挂到市里某单位,为了能让户口长久挂在那里,每年还需给介绍人送礼打点。因为是空挂,该单位并不愿意出具相关证明,李贞华女儿如今已四岁,但独生子女证至今仍未办好。
对于这些大多成长、生活在农村的女生来说,无法落为农村户口,便意味着失去属于自己的那份自留地,个别贫困家庭因此而少了一份度日的口粮;无法落为农村户口,便意味着没有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资格。
问题是,且不论农村户口,毕业后,这些学生的户口从未被哪个单位真正地接收过。
维权
刚开始,上访被这群涉世未深的年轻人视作争取权益的唯一手段。11年间,他们频繁往返于泰安、济南、北京,一次次上访,又一次次被遣送,其间,16人被拘留,3人被劳动教养。
直至2008年的一天,这群学生在网上看到了海南省的相似案例,原告最终胜诉。此时,他们才找到了合法的救济途径:运用法律的武器,提起行政诉讼。
张刚,北京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此前曾是新泰师范学校的一名历史老师。当胡洪峰等人辗转找到这位昔日老师,请求他代理他们的案件时,张刚欣然应允。“不仅是因为我曾经的中师老师的身份,更重要的是这群学生的境遇让我非常同情。”张刚对中国青年报记者说。
在张刚看来,多年上访经历让这群学生付出了体力、财力的巨大代价,引导他们借助法律理性维权,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和双方的矛盾,又可减轻政府压力。而此时,曾经参与维权的100多名学生为了不让在教育系统工作的家人受到压力,被迫放弃。最终,有65人起诉。
2008年4月2日,65名原告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状告新泰市人民政府和新泰市教育局行政不作为,状告新泰市教育局违法作出不予安置就业的行政决定。
“看到了希望,没想到时间又会拖那么久。”胡洪峰告诉记者,直至2008年11月22日法院正式立案,在长达半年的时间里,学生们苦于结果迟迟不来,甚至又走上了上访维权的老路。
立案果真这么难吗?这期间究竟发生了什么?
据张刚回忆,当时他曾和主审法官多次沟通,得到的答复是,对方需要认真调研。“法院的态度比较慎重,当他们了解到这一事件在全省仅是个别情况,不会对地方政府带来维稳压力后,最终还是立案了。”张刚说。
2009年3月31日,该案件终于开庭。胡洪峰回忆,在开庭之日至判决书下达的8个月间,法院曾主持了原被告之间的3次调解,“毕竟是一场民告官的案件”,但最终未果。
胜诉
2009年11月5日,一审法院下达判决,判学生一方胜诉。胡洪峰等人的多年等待出现重大转机。
这些标号为(2009)泰行初字第16至78号,第80、82号判决书称,本案中原告刘超等65人均属国家指令计划招收的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持泰安市教育委员会或山东省教育委员会签发的《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统一分配工作报到证》,到被告新泰市教育局报到,均系行政管理行为的相对人,有权要求新泰市教育局履行接收和安置工作的法定职责。新泰市教育局辩称原告刘超等65人已由新泰市人事局推荐就业的理由,不能免除其自身的处理中等师范学校的毕业生接收和安置工作的法定职责。
关于被告新泰市教育局是否有安置义务,被告援引原国家教委1994年印发的《关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与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称,新泰市教育局对原告统分就业没有安置义务。但一审法院认为,以上规定属对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安置工作所作的指导性规定,《意见》还同时指出:“委托培养的学生毕业时应按照学校制定招生计划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毕业后应到委托单位工作。”《纲要》规定:“委托和定向培养的学生按合同就业”,即委培生按协议就业。因此,被告新泰市教育局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签订合同,当时初入学的委培生并不知情,后来才知道,他们的合同已由所在中等师范学校代表学生及家长和当时的泰安市计划委员会签订。而根据1996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分配管理工作分工的通知》,省教委负责研究编制师范类毕业生的就业分配计划并组织实施,实则将计划委员会的职责转移给了教育行政部门。11年后,法院由此认定“新泰市教育局作为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的教育行政部门与部分原告间事实上确立了委培关系”。
关于诉讼时效问题,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新泰市教育局自原告刘超等65人报到至今,一直未履行其接收和安置工作的法定职责,其不作为处于持续状态,原告刘超等65人起诉不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
判决书称,被告新泰市人民政府并不是主管新泰市教育工作的教育行政部门,原告没有证据证实其具有处理中等师范学校的毕业生接收和安置工作的法定职责,因此被告新泰市人民政府关于其对原告就业安置没有法定职责的抗辩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
判决书也指出,“被告新泰市教育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直接影响到了原告的就业权益,原告要求被告新泰市教育局履行职责的请求成立”。
一审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新泰市教育局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原告刘超等六十五人的工作安置问题作出处理。
胡洪峰告诉记者,他一辈子记得那一天。读完判决书后,很多人激动得相拥而泣。一审法院的判决让胡洪峰感觉“教师梦要实现了,很多人的生活终于要回到正常的轨道上来了”。与此同时,担心也无法避免,因为“教育局很可能会上诉”。
果然,新泰市教育局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这场上诉无时无刻不在牵动着这群学生的心。就在判决书下达几天前,名叫公丕珂的男学生刚刚有了自己的儿子,他毫不犹豫地给孩子起名为“盛粟”,与“胜诉”谐音。
2010年7月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鲁行终字第9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书认为,从1999年开始,新泰市进行大中专生就业分配改革,逐步向推荐就业和双向选择就业转变,上诉人据此主张其不再有对被上诉人进行就业安置的义务。该判决书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教育部等部门所作的《关于进一步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要求,不能认为毕业生就业分配制度开始改革,行政主体就不再有任何安置义务。
该判决书称: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在胡洪峰们看来,“漫无期限的等待终于到头了”。
“处理”
“其实,最初我对案件的结果并不是特别乐观。”和学生们的欣喜相比,张刚显得冷静得多。他对记者坦言,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一般具有立案难、胜诉难、执行难的特点。而时至今日,学生们多年的等待依旧未果。在终审判决下达77天后,新泰市教育局为履行法院确定的法律义务,针对这65名学生下发了一纸通知。
在这份名为《关于刘超等六十五人工作安置问题处理的通知》中,新泰市教育局做出了以下4条处理结果:
一、“通知你们参加今年的教师招聘”;二、“推荐你们参加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及学校附属幼儿园的教师招聘”;三、“推荐你们到企业就业”;四、“提供专业技术培训”。
面对这纸《通知》,胡洪峰认为:“这个《通知》根本没有认真执行山东省高院的生效判决书,而是一种敷衍了事的不负责的行为。”
在他和其他同学看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条款“对原告刘超等六十五人的工作安置问题作出处理”,所谓“处理”就是对65人进行分配,应当依据当时的招生和就业政策无条件地将合格毕业生带编制安置到学校成为一名正式公办教师。
张刚认为,新泰市教育局下发这样的《通知》“属于故意扭曲法律文件的行为,是无效的”。他认为,教育局作出的《通知》所依据的文件都是65人毕业后出台的文件,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新出台的文件不适用于65人入学和毕业时的情况。“可以说援引条例本身都是错误的!”
对此,张刚特地撰写了《刘超等65名新泰中师生对教育局执行判决书的意见》,书面回应了这纸《通知》。他对这四条处理结果逐一反驳,并“希望教育局应该依法严格执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将65人分配到学校任教,否则将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以维护65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和学生的最大分歧就是对‘处理’一词的看法。”李酉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他看来,这纸《通知》就是对法院确定的法律义务的履行。
李酉宏解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等规定,目前招录教师都是“逢进必考”,“这个政策是绕不过去的,作为教育主管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事实上我们也有我们的难处,目前教育局并没有人事和财政权限,今年的教师招聘考试报名人数有780人,但只有30个名额,我们不可能违法安排65人成为老师。”
“如何解决问题同样是我们最关注的。”李酉宏说,教育局一直在和学生保持积极沟通和交流,对于解决方案,他的建议有两条:其一,既然学生对《通知》内容不认可,可以就《通知》内容提起诉讼;其二,学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至于如何强制执行,我们也需等待法院结果。”
继续等待
因无法认可新泰市教育局的处理结果,胡洪峰等人于2010年10月11日正式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但张刚表示,“结果不好说,法院毕竟不能代替政府去执行。”
一波三折后,这群学生还需要更加耐心地等待下去。
如今这65人大多已远离三尺讲台,四处打工,也有一些在新泰市的农村小学担任代课教师,每月几百元的收入令他们生活窘迫。一份正式教师的工作,无疑会改善他们中很多人的生存境遇。
但这并不仅仅是全部。
靠白手起家的公丕珂凭过硬的美术功底,办起了一个艺术玻璃加工制造厂,雇了五六名工人,出产的艺术玻璃在全新泰市都小有名气,每年有20多万元的营业额。显然,即使是一份正式教职的收入也远没有他开厂挣钱,作为65人中的“首富”,公丕珂因此常被人取笑:“你跟着瞎起什么哄?”
“那不一样,厂子虽然是我的命根子,但那不是我的本分,教书才是我该守住的‘道’。”公丕珂坦言,自己早就做好了这样的打算:一旦有了重新教书的机会,将厂子交给爱人经营或出售,自己还是要重新站到讲台上。
每天起早贪黑地准备原料、上街吆喝,有时候累了,胡洪峰会把邻居家的水泥后墙当作黑板,买来粉笔在上面写写画画,尽管他的学生只有4岁的女儿和8岁的侄子。
路过新泰市一中时,胡洪峰指着一栋楼体成“X”状的7层白色教学楼说,那是他当年就读新泰师范学校的地方,“只是不曾料到毕业后自己的命运一如这楼体的‘X’形般未知”。 作为本案的代理律师,张刚此后又陆续代理了一些全国各地中师毕业生的行政诉讼案件,这些人有着共同的遭遇。
张刚认为,首先,这些中师毕业生都是从初中通过考试选优录取的学生,品学兼优。他们都是国家专门为农村中小学培养的小学教师,不少人放弃了上高中考大学的机会,选择了农村小学教师的理想,做好了到中国最艰苦的农村基层小学任教的决心和心理准备。大多数学生在拿到中师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时,亲戚邻人争相祝贺,家人脸上也风光十足。
在张刚看来,这些学生选择中师,除了圆教师梦的想法外,国家承诺的“包分配”政策对他们也是一种吸引。在当时,中师生的培养类型包括三类:一是国家计划内招生(包括定向生),二是委托培养生,三是自费生。国家相应的政策是:国家计划招生的学生由国家分配,委培生由委托培养单位负责分配,自费生是自主择业。大部分中师生除了计划内招生,就是委培生,培养费不是委托培养单位出资,而是学生自己出钱,很多家庭因此负债累累。所以有学生希望尽早毕业后由国家分配工作。
这些中师生在毕业后,一般是持省教育厅或者市教育局签发的报到证,到当地教育局报到,但得到的回复基本一致:不予分配,或者是等着,而且是无限期地等着。很多中师毕业生在遭到分配拒绝后,精神受到极度创伤,有些中师毕业生甚至出现抑郁症、自杀倾向有精神病的。
而当地教育部门给出不予分配的理由无非是:政策改变;没有编制;财政困难;新政策规定学校逢进必考等。当地教育部门实在无法向毕业生交代了,就会采用“组织考试,择优录用”的方式。最后象征性地录用几个有关系的毕业生,就算是完成工作。
有的地方实在是缺少教师,就把这些中师毕业生聘为代课教师。他们的工作量比其他教师大,教学成绩比其他教师好,地位和待遇却相差甚远,工资一般是正式教师的一半还要少,没有评职称的资格,没有评先进的名额,福利也没有。
有这些遭遇的中师毕业生一般首先采取的维权方式就是上访,他们也成为重点监控的对象。上访的代价就是:大量的金钱和时间精力的花费,动不动就带来人身的威胁,有的被拘留,有的被劳动教养,有的被判刑。
张刚认为,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是法定的安置师范毕业生就业的行政机关,以种种理由拒绝安置毕业生就业,是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毕业生可提起行政诉讼。
长期研究行政诉讼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成栋认为,发生在新泰的这起行政诉讼案件中,被告(地方教育局)对原告(65名中师毕业生)的工作安排处理应该联系原告的诉讼请求,联系法院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的确认。
在他看来,安置工作包括安置行为和安置结果,是一个程序和实体相结合的义务,义务完成之后就意味着原告被赋予了一种身份和职责。他认为,从这个意义上讲,教育局发布的《关于刘超等六十五人工作安置问题处理的通知》没有实质意义,因为推荐就业仅是一般性的义务,而法院判决的则是具体的义务,要求被告在判决生效后的一定期限内对65名原告的工作安置问题作出处理,这不是空洞的程序性的义务。
“教育局发这个文是在玩文字游戏,没有履行实质性的义务,没有考虑原告的诉讼请求。”王成栋说。
但王成栋认为,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会“比较复杂”,首先要有指标,其次要根据指标安排人。“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原告学生十几年来工作没有安排,这并非学生们的过错,是由于行政机关没有履行法定责任。当然还要看该行政机关能不能履行职责。目前来看,新泰市教育局每年都在招聘老师,说明它是有能力的,应该履行。”
在王成栋看来,这种履行不适用现有的政策和法律,因为法律上有“法不溯及既往”的重要原则。
“尽管现在的政策是‘逢进必考’,但过去不是,现有的政策不能溯及既往。因此只能按照当时签订协议时的规定。”王成栋说。
记者邢婷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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