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进一步加强高校自主招生信息公开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有关高等学校:
高校自主招生是我国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自2003年启动试点以来,对于促进科学选拔人才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个别高校也存在试点定位不明确、招生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指导试点高校对自主招生进行了完善和规范,并取得积极成效。在此基础上,为落实中央巡视工作要求,进一步健全制度、严格程序、约束、加强监督,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校自主招生信息公开和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试点高校要在自主招生工作中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选拔和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人。要正确育人导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完善考生评价体系,加强对学生理想、思想品德、诚实守信、等方面考核,加强对考核教师师德师风教育和岗前培训。试点高校要依靠党组织,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对自主招生的组织领导,把对自主招生运行的监督制约作为学校党委履行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严肃自主招生工作纪律,严格责任追究。要进一步明晰自主招生试点定位,主要选拔具有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的优秀学生。要防止自主招生中出现“掐尖”、“小高考”、影响中学教学秩序和寻租等问题。要针对薄弱环节进一步完善校内工作责任制,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督约束,确保自主招生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
二、严格规范学校考核,进一步健全约束机制。试点高校要认真执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的意见》(教学〔2014〕18号),严格遵守自主招生11个“不得”工作,进一步规范招生录取程序,严格录取条件,严格控制招生规模,宁缺毋滥。要合理确定招生专业,严禁在自主招生中招收艺术体育类专业或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等类型考生。严禁将参加大学组织的先修课程、夏令营、冬令营等活动作为自主招生的前提条件或者与自主招生考核工作挂钩,影响考核的公平。对入校后按关和程序申请转专业的自主招生学生,应当严格限定在与其学科特长相适应的专业范围。
要进一步加强对学校考核人员的选拔和管理,选拔工作责任心强、专业水平高的相关专业领域的教师和专家参加命题、制订评分标准、考核评价及监督管理等招生考评工作。要加强对考核人员岗前教育培训,提高考核人员业务水平,增强安全保密意识和意识。要与考核人员签订利益关系者回避责任书,凡与考生之间有亲属关系、指导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的考核人员,须在考前主动报告并申请回避。对于瞒报情况者,一经发现将取消其考评人员资格,所评关联考生成绩无效,并按有关进行处理。要完善评判规则和考核人员组成结构,专家名单和面试顺序应采取现场随机方式产生。对违反招生考核相关、影响考核公平的考核人员,要列入考核人员,终身不得参与高校考试招生工作。高校领导干部若其子女或其他直系亲属报考本校自主招生,须向学校报告并回避。严禁高校及其内设学院(系、部等)、教职工组织或参与自主招生考前和应试培训。
要进一步规范学校考核环节各项工作,加强命题安全管理和质量管理,命题专家和考核评价的教师名单以及所用试题均按照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要求管理,规范考试操作流程,确保考试安全实施。要加强考核过程管理,原则上安排在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要加强信息管理,所有审核材料、试题答卷、原始评分等纸质材料应原件保存或完整扫描后电子化保存;考核过程应全程录音并妥善保存;凡经会议确定的结论性内容,应留存会议纪要;上述保存材料应清晰可辨、时限不得少于4年。
三、进一步加强信息公开,强化招生监督检查。要完善中学、试点高校、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教育部四级信息公开制度,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要求,加强对报名、审核、公示各个环节监督管理。中学要将为自主招生报名考生出具的相关材料在校内进行公示。试点高校要将参加考核的考生名单、入选资格考生名单、录取考生名单及相关信息分别在本校和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上公示,公示的考生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要于自主招生录取开始前育部阳光高考平载学校考核后确定的本省(区、市)入选资格考生信息,并进行公示。
中央有关部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要指导、监督试点高校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本校自主招生简章。试点高校要建立校内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多重监督机制,学校纪检部门要加强对考试招生工作的监督检查。要完善自主招生举报机制,畅通网站、等多种举报方式,并依据《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和教育工作,及时妥善处置自主招生问题。教育部将组织开展对部分试点高校自主招生情况的抽查督查。
四、加大违规违纪查处力度,严肃追责。对自主招生中出现的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等寻租和失职渎职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管理混乱或存在违规行为的试点高校,要暂停或取消其自主招生资格。对申请报名材料造假的考生,以及在报名、考核、录取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的学校、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有关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人员违规违纪的,要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等相关严肃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要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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