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再新批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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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1月2日发布“关于加强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市将研究制定鼓励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转型发展、有序退出的配套政策,不再新审批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推动现有机构从城六区向郊区转移,鼓励部分机构转型为民办幼儿园。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包括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和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目前,市部分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过程中存在着办学定位不准,与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契合度不够;办学投入不足,教育教学条件难以保障可持续发展;办学公益性不足,存在一定的逐利风气;办学水平不高,人才培养质量难以;依学意识不强,存在违法违规办学等问题。
依据意见,市教委将不再新审批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区教委不再审批面向全国招生的一般性培训机构。各区教委在对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市民多样化教育需求基础上,严格审批办学资质,严格审核办学条件、名称、培训范围和内容等。按照疏解非首都功能的要求,城六区内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和面向全国招生的一般性培训机构将向外疏解转移。市鼓励一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进行资源重组,支持办学层次相同、专业设置相似、办学规范稳定的机构采取合并、整合等方式提升办学实力、强化办学特色。
一批办学定位与首都功能定位不相符、但具备一定办学条件的教育机构将面临转型发展,市鼓励有自有办学场所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根据所在区域的教育需求转型举办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市还将引导办学层次和内容已不属于高等教育层次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转为一般性培训机构或技术技能型培训机构。
市教委表示,将对这类机构采取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严格执行年检制度,年检结果向社会公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原则上一校一址。在审批区域内申请增设教学点,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未备案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年检暂缓通过的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将面临暂停办理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延续,暂停学校招生的处理;年检不通过的机构,将直接停止其办理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延续,停止学校当年招生;连续两年未通过年检的,将停止其办学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市将探索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和联合监管机制。加强对无证无照教育培训机构的整治,对未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而擅自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会同同级、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处理。各区要严查与学校招生挂钩、利益输送以及公办学校教师到教育培训机构任教行为。3年以上没有办学行为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由审批机关注销其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告人登记机关。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情节严重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将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下一步,相关机构将主动缩减面授生规模。市也将研究建立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治理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健全执法程序,充实执量,保障执法经费。在加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转型发展、有序退出的任务落实督查,做好政策有效性评估的同时,市将畅通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利益表达渠道,妥善做好师生安置、场地腾退使用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