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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出现首个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起诉案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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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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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浙江网11月14日电 收了其他公司近9万元的好处费,安徽女子代素萍将自己所在公司的内衣包装辅料及商标标识偷偷发给其他公司,冒牌生产,给本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11月9日,义乌市检察院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罪名,对代素萍提起公诉。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新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以来,我省首个以此罪名提起公诉的案件。

  偷公司商标生产内衣卖了137万

  代素萍很早就在浙江神力针织品有限公司担任生产主管。

  2005年4月,她代表公司去挑选加工厂,江苏省镇江凯兴服饰公司经理丁国顺为了获得加工权并多拿点订单,先后4次送给她8.89万元。

  2005年8月,代素萍与丁国顺合谋擅自以公司“与狼共舞”品牌生产内衣,她多次发了内衣包装辅料及商标标识给凯兴公司,价值近7万元,丁国顺组织生产了16440套内衣,卖到外地,销售额74万余元。

  2006年8月,代素萍等人又想故技重施,但公司加强了管理,于是她决定与他人合作生产假冒品牌的内衣。

  代素萍先从公司内拿到商标的电子版光盘,再将包装盒、吊牌、辅料发往江苏镇江天诚服饰有限公司,由丁国顺等人组织加工生产假冒内衣12780套,销往全国各地,合计货款63万余元。

  今年2月,事情最终败露,代素萍等人先后落网。

  新罪名加大对商业贿赂的打击力度

  检察官昨日介绍说,此案十分复杂,共涉及被告10名,单位两家。尤为值得关注的是代素萍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8.89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同时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1月6日,“两高”联合公布《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正式实施,该《规定》中取消了“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而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

  原来《刑法》中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中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其他人。从实践来看,可能有一些受贿者既非国家工作人员,又不是公司、企业人员,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犯罪主体上就相应扩大,这主要是适应打击商业犯罪贿赂的需要。比如,有些非政府部门设立的民间团体、基金会等机构的员工,用“非国家工作人员”来界定就较为合适,包括以前存在争议的村委会负责人的索贿、受贿行为,足球裁判员的受贿行为均可归入这一档。

  与新设立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相对应,《规定》用“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替代了“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通讯员金全记者陈洋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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