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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节能降耗不达标 分管领导两年内不能出国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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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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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浙江网9月30日电 将能耗降下来,走新型发展道路。最近绍兴市在治理节能降耗方面重拳出击,力度之大前所未有。根据新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明确节能降耗工作有关政策的意见》,强化了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区、新区)管委会的责任,对于没有完成节能降耗目标任务的分管领导两年内不予审批出国申请。

  对于节能降耗工作,《意见》规定了“一票否决制”。对没有完成节能降耗年度目标任务的县(市、区)政府、有关开发区(工业区、新区)管委会,取消由市里组织的各类先进集体评比资格;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取消由市里组织的各类先进个人评比资格,取消年终市级考核奖金;分管领导两年内不予审批出国申请。

  为推进节能降耗工作,《意见》首次实行工作情况公示制。规定每季度在新闻媒体公示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业区、新区)管委会完成节能降耗任务情况;每半年在新闻媒体公示重点用能企业节能任务完成情况;每年一次通报机关单位电耗下降情况。对上半年没有完成节能任务的重点用能企业,由有关部门对企业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区、新区)管委会及企业负责人发出处罚等情况预告。

  《意见》推出的节能降耗工作奖罚制,也如一把利剑,直指各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意见》规定,对机关事业单位节能降耗任务完不成又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的,取消评比先进资格,对节能任务完成率在机关事业单位平均水平90%以下且又处于后10位的,加收其超能耗额的50%费用,在次年的部门预算中扣除。对处于末位且又措施不力的单位主要领导,实行问责并通报全市。

  此外,《意见》还实行投资项目节能降耗准入制。禁止投资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对需要“能评”的工业项目,未经“能评”,一律不予立项开工。对擅自批准高耗能项目建设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天天商报记者孙壮见习记者杨寒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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