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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查处首例垃圾短信案 给所有商家敲警钟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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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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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浙江网8月10日电 据《今日早报》报道,因发送了约2000条虚假内容的广告短信,舟山一家美容诊所最近面临至少1万元的行政处罚。昨天,记者从舟山市工商局获悉,该诊所发送虚假短信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目前已经被工商部门叫停。而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则表示,对企业发布虚假广告短信进行查处,在我省尚属首次,在全国也比较罕见。

  群发短信:号称能瞬间除皱

  这个月初,舟山工商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他们收到了舟山一家美容诊所的群发短信广告。短信称:“引进德国原装进口无需手术——电波拉皮仪,本月6日由专家团亲自免费试做。十年青春,一次拉回……”许多爱美的手机用户收到这条群发短信后兴冲冲地前往该美容诊所,结果却发现所谓的“电波拉皮仪”只不过是一台高频美容仪。事实上,目前许多中小美容院都有这样的仪器。上了当的手机用户向工商部门投诉时认为,是该美容诊所故意发送虚假短信引诱他们。

  8月6日晚,工商执法人员对该美容诊所突击检查,并现场发现该诊所所谓的“专家团”,只有一名工作人员;而该店自称“电波拉皮仪”的仪器MEK3,也只是一种再普通不过的美容仪器。按照产品介绍,使用该仪器2~6个月后,才能逐步体现美容效果,根本不可能实现短信中介绍的“瞬间除皱”、“十年青春,一次拉回”。执法人员认为该美容诊所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广告法》,于是当场责令该诊所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对案件做进一步调查。

  工商部门:认定属虚假宣传

  8月8日,该诊所的负责人季某赶到工商局。他对工商局的查处行为很不理解。他认为,诊所群发的短消息确实与事实有一些出入,但他通过手机短信点对点发布的,而不是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发布的,不属于广告性质,因而没有违反《广告法》。

  舟山工商人员告诉记者,手机短信可以通过无线网络向手机、小灵通、电脑等用户发布或传播文字、数据、图像等信息,也属于媒体的一种;短信广告则是通过这一媒体发布的广告,因而是符合《广告法》定义的广告形式。按照《广告法》规定,在广告语言中,不得含有绝对性的词句,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因此,该诊所通过手机短信发布虚假广告内容的行为明显违法。

  舟山工商有关负责人还告诉记者,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舟山工商部门将对该诊所进行经济处罚,处罚金额至少在1万元以上。

  律师观点:垃圾短信属侵权

  对舟山工商部门刚刚查处的这起“浙江虚假短信广告第一案”,浙江天建律师事务所朱清梁律师认为,手机广告侵犯了接收方的权益;在未取得接收方同意的情况下,向普通手机用户发送广告短信,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接收方的正常通讯,侵犯了接收方的合法权益。但目前,对这种行为尚缺乏具体、明确、可操作性强的法规予以约束,因此,消费者很难寻求法律帮助,但如果短信内容存在虚假,相关执法部门有义务进行查处。

  杭州工商局商标广告处有关负责人也向记者表示,针对手机短信虚假宣传的查处和普通媒介完全一样,只要认定存在虚假内容就可以进行处理。只不过手机属于私人物品,如果当事人不举报,工商部门很难了解情况。为此,工商部门建议市民,如果收到企业的虚假短信,可以立即向当地工商部门举报。(龚曦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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