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首例博客名誉侵权案昨天判了 原告败诉
中新浙江网8月2日电 备受关注的浙江首例博客名誉侵权案,昨天终于有了一审判决,因无法证实在中国博客网上以被告胡小姐名义发表的98篇题为“胡某与李某的感情记录”为被告胡小姐所写,杭州市西湖区法院驳回了原告陶女士的诉讼请求。另据了解,此案的男主角李先生———陶女士的丈夫,已于今年初与陶女士协议离婚。
原告:98篇博客日志伤害了我
陶女士是浙江武义人,今年30岁。2004年1月29日,她与李先生登记结婚;2005年9月29日,她将杭州23岁的胡小姐告上了法庭。
在起诉书上,陶女士表示,她与李先生结婚不久,丈夫便与胡小姐关系暧昧,进而发展婚外恋并同居。胡小姐为达到与李先生结婚的目的,不择手段地破坏她与丈夫的婚姻家庭关系。2005年,陶女士在中国博客网上看到一个名为“胡某与李某的感情记录”的博客。
这个博客是2005年2月28日开始写的,以胡小姐的真实姓名发表,用第一人称方式,描写了男女两人琐碎的同居生活:吃零食、感冒了、考试了等等,此外,还有标明为两人互发的短信:如开房时间、地点、体验等,也都贴到了博客上。日志中所描述的人物李某、陶某,不仅都跟现实中陶女士和她丈夫李先生的姓名相同,而且对陶女士个人的描述带有贬义色彩,还讲述李先生和陶女士闹离婚的事情。
陶女士看到这98篇博客日志后,认为这个“感情记录”捏造事实,对她进行诽谤,还公开了她和丈夫的隐私,让大家都知道自己丈夫有外遇,侵犯了她的名誉权,给她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致使她失眠,并患上抑郁症,身体健康也受到影响。她通过公证人员下载了网页,随即把“感情记录”的作者胡小姐告上了法庭,要求她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
被告:从未写“感情记录”
此后,因调解未成,西湖法院于2005年11月14日开庭审理了此案。后因案情复杂,于2005年12月29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3月23日再度开庭审理。
法庭上,被告胡小姐辩称,她从未在中国博客网上发布过网络日志“胡某与李某的感情记录”。在这之前,她甚至连李先生是谁都不清楚,只是在陶女士起诉她之后,为了解案情才认识了李先生,根本不存在如陶女士所诉的,与李先生是同居关系。
同时,胡小姐认为,那篇网络日志是文学作品,并非真人真事,也没有侵害原告陶女士的名誉权。
法院:原告没提供确凿证据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中国博客网上发表的98篇“胡某与李某的感情记录”,虽是以胡小姐名义所发,但并不能认定就是本案被告胡小姐所为。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说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从原告所提供的和申请法院保全的证据来看,仅能证明原告名誉权受到侵害的事实,并不能证明这98篇网络博客日志是本案被告所为,所以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故法院驳回了陶女士的诉讼请求。(每日商报记者顾倩通讯员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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