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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快递被冒领 卖家全赔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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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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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十起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其中在一起网购合同纠纷案中,最高法明确:消费者网购的货物在交付过程中被他人冒领,消费者主张销售者与送货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15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媒体通报十起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其中在一起网购合同纠纷案中,最高法明确:消费者网购的货物在交付过程中被他人冒领,消费者主张销售者与送货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一步扩大了消费者的权利,规定了网购无理由退货、产品全部实行“三包”等。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深入到生活中的各个方面,消费者网购过程中如何维权受到社会关注。

  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15日的通气会上也表示,网络购物作为新兴的交易方式,对促进消费增长作用凸显,但是由于网购商品假货较多,严重影响质量安全,售后责任难以落实,网购纠纷明显上升。

  当日,在最高法通报的这十起消费者维权的典型案例中,有三起案例涉及网购纠纷。

  当前,由于网购过程多同时涉及消费者、销售者和快递公司三方,消费者较为关注快递货物过程中的纠纷如何维权。因此,在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其中一起消费者网购货物被人冒领的案件就颇受关注。

  杨波以网购形式从付迎春开办的电子经营部购买价值15123元的电脑一台,付迎春委托巴彦淖尔市合众圆通速递有限公司送货。该货物到达交货地后被他人冒领。杨波起诉速递公司和付迎春后,法院判决付迎春赔偿杨波已付的电脑款15123元及邮寄费95元。

  法官认为,消费者网购的货物在交付过程中被他人冒领,消费者主张销售者与送货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合同只约束缔约双方当事人,本案中速递公司将货物错交给他人,属于付迎春与速递公司之间的运输关系,不承担对杨波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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