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一男子因邻里矛盾持械行凶 致2名儿童死亡被执行死刑
据福建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月17日消息,2020年1月17日,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对被告人肖某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三明中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肖某与邻居余某(被害人,时年55岁)因余家猪圈流淌脏水影响肖家出行曾发生争吵,对余某不满,产生报复之念。2016年5月2日17时许,肖某见余某带小孙子张某某(被害人,殁年2岁)到邻居廖某家门口附近玩耍,即上前持半边剪刀捅刺余某的背部、胸腹部多下,余某受伤逃跑。肖某追赶未果后,返回捅刺在一旁玩耍的张某某胸腹部。期间,邻居杨某上前劝阻无效。在张某某倒地不起后,肖某又跑到余某家,捅刺独自在家的余某的大孙子余某某(被害人,殁年8岁)胸背部多下。肖某作案后将半边剪刀扔到路边河堤草丛内,借用他人手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被赶来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案发后,被害人余某、余某某、张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余某某、张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余某重伤(二级)。
三明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肖某因邻里矛盾持械行凶,致二名无辜儿童死亡,一人重伤,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极其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肖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被告人肖某提出上诉,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核准判处肖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下达了执行死刑命令。
(北青报记者 戴幼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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