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背上官司后立马协议离婚,就以为可以躲避执行?做梦!
以为离婚了名下没财产就可以躲避执行?余某的“如意算盘”打错了。
“明明赢了官司,对方也有钱,却怎么也执行不到。”申诉人刘某一脸焦急。刘某是5年前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原告,案子胜诉进入执行环节后,却迟迟拿不到执行款。日前,余姚市检察院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推动法院采取执行措施,查封了被执行人的相应财产。
刘某是一家水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4年9月9日,该水电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洁具厂返还不当得利500万元。2015年5月18日,法院判决支持水电公司的诉讼请求。洁具厂未主动履行判决,水电公司于2015年12月3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追加洁具厂的经营者余某为被执行人。然而,法院经查询发现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于是将余某、洁具厂纳入失信名单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收到刘某的申诉后,余姚市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承办检察官通过调查余某和洁具厂的银行账户及不动产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这当中是不是有什么猫腻?承办检察官又仔细研判了案件的全部材料后,从被执行人余某的婚姻登记情况着手调查。原来,洁具厂在被起诉后的第九天,余某与其丈夫迅速协议离婚。检察官又进一步查明,余某与其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于2005年共同购置了建筑面积4000多平方米的房产,登记在余某丈夫名下。2014年9月18日协议离婚时,双方约定该房产归男方所有。由于该房产一直登记在余某丈夫名下,且执行阶段余某夫妇已离婚一年多,因此法院未查封该房产。
今年1月23日,余姚市检察院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内容。目前,该房产已进入司法评估确价阶段。
检察官说法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的相关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不因财产分割或者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而改变共有性质。同时,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仅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不得向外对抗债权人。本案中,涉案4000多平方米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余某应享有一半的份额,执行机构可执行该房产中余某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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