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车一族:注意了!因为走错了一步,海宁这男子亏大了!
给车子上保险,
其实就是给自己一份保障
毕竟要是遇到点什么事
不用自己全部负责
但是,真出事之后
这一步,不要走错!
近日,海宁市法院调解的一起案子,或许能给有车一族一点提醒。
去年10月,海宁许村的孙先生把自己的汽车借给朋友胡先生使用,当胡先生驾驶汽车开到海宁长安镇某交叉路口时,不小心与骑电动车的石先生发生了碰撞,导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石先生受伤。2019年11月,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对本次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但在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书出来之前,孙先生为了尽快修好车子可以使用,在未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下,将汽车开至修理厂进行维修,并私自委托评估公司对车子损失价格进行评估。经评估,孙先生的车子损失价值为10.2万元。根据评估,修理厂将孙先生的汽车维修好,随后孙先生支付了修理款。车辆修好后,孙先生找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但几经协商,双方都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今年2月,孙先生来到海宁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10.2万元。
保险公司提出抗辩,认为孙先生私自委托第三方进行损失评估,没有通知保险公司,不符合理赔程序。同时保险公司不认可评估公司的定损金额,认为孙先生要求的理赔金额过高,提出对车辆损失价值进行重新鉴定。
4月底,车辆损失价值的重新评估报告出来了,评估结论为孙先生因此次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金额为4.2万元。
经法院组织庭前调解,双方同意以重新评估报告中的4.2万元进行理赔。案件调解结束后,孙先生懊悔地说:“早知道,应该在第一次评估的时候就通知保险公司到场了,都是吃了不懂法的亏。”
法官提醒: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找投保保险公司理赔,应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保险单约定的程序进行,涉及车辆定损、评估鉴定等事情,切记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到场。否则,当保险公司对原来的定损提出异议时,车主将陷入被动,法院最终将以重新鉴定意见作出裁决,这样不仅会导致车主的自身利益遭受损失,而且理赔时间将被动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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