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替朋友开了9米路程的车后,海宁一老司机被吊销了驾照!
都说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这应该是哪个司机都明白的道理,
但是就开这么几米,也算是酒驾吗?
今年1月某天的中午,钱某与朋友一起在海宁许村某酒店喝酒吃饭。结束饭局后,朋友章某驾驶自己的车子将钱某带至桐乡某公园附近休息,并将车子停在某小区内。当晚8点左右,钱某再次联系章某,让章某送他回家。双方在某小区碰面后,由章某行驶车辆准备驶离小区。
在遇到小区内的一个弯道时,因周边停放的私家车挡路,章某一直无法将车开出来,于是钱某就下车代为行驶。约行驶9米后,双方重新调换位置,可没想到这一幕,正好被执勤交警查获。
经酒精含量鉴定,钱某血液中的乙醇成分达1.25mg/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次日,桐乡市公安局就钱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进行立案侦查。
3月,嘉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钱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4月,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桐乡公安依法撤销对钱某的立案决定,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钱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虽撤案了,但钱某觉得自己的情节显著轻微,应将行政处罚也撤销,于是将嘉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告上了法庭。
01
原告钱某认为:
他实施驾驶的行为在小区内部,被查获时离主干道还有20余米,而周围没有店铺,人员稀少,并且自己中午、晚上均找朋友接送,无酒驾的故意,本案也没有产生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刑事已认定不构成犯罪,行政也不应当处罚。
02
被告交警支队辩称:
一旦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即使只是转了9米左右的弯道,也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同时原告明知其处于酒后状态仍实施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存在违法的主观故意。而公安机关依法不追究原告刑事责任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无矛盾,撤销刑事立案只是说明原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但不代表不具有行政可处罚性。
03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从案涉证据看,原告确实没有长时间酒后驾车的故意,但原告已察觉自己中午摄酒过多,其应当知道晚上8时多时,很可能仍处于醉酒状态。但在章某难以转弯时,原告并非下车予以指挥,而是认为自己意识清醒,为了方便直接代为转弯。
但案发地点为开放式小区,小区未设置任何道闸或安排管理人员,其中的通道允许行人与车辆自由通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道路的定义。
原告应当意识到小区内部的人员与车辆具有流动性与不确定性,而弯道本就属于容易因视线遮挡发生意外的地点,原告酒后的状态将会影响其快速反应的能力,但原告仍为了方便而代为转弯,放任危害后果产生, 该行为虽然不构成刑事犯罪,但仍构成行政违法。
最终,海宁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钱某的诉讼请求。
酒驾醉驾处罚标准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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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马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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