嚣张!事发宁波,哥哥在开庭前无故殴打妹妹!结局大快人心......
这也太嚣张了吧!
竟然在这种地方搞事,
小编也是服气,
这是不把法律放在眼里啊?
来和小编看看到底发生什么了吧~
1月5日,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对被告谢某某在审判庭外无故殴打原告当事人致其脸部受伤的行为,提请司法制裁,对谢某某作出司法拘留7日的处罚决定。这也是全省首例司法警察办理司法制裁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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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原告谢女士起诉其兄长谢某某继承纠纷一案,原定于1月5日上午8点45分在鄞州法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
当天上午8时28分左右,原告谢女士在审判庭外等候开庭,被告谢某某进入后看到谢女士,二话不说随即动手殴打谢女士。法庭安保人员闻声立即赶到,拉开了被告谢某某,法警随后跟进处置。被告的殴打行为致使原告谢女士脸部受伤流血,经送医治疗确认为轻微伤。
事件发生后,承办法官及两名法警对被告谢某某进行了训诫和教育,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谢某某称因双方由来已久的矛盾而对妹妹谢女士大打出手。
待双方当事人情绪平稳后,在法警值庭的情况下,承办法官正常开庭审理该继承纠纷案。
庭审结束后,鄞州法院以“司惩”案号立案,由司法警察大队和承办法官共同对被告谢某某殴打原告一案展开调查。
1月5日下午,鄞州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妨害司法行为的规定,对谢某某作出拘留7天的处罚决定。谢某某承认错误,并接受处罚决定。
1月6日,经核酸检测及体检,谢某某被送至宁波市拘留所拘留。
案件意义:
202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该规定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
《规定》的一个重要亮点是赋予司法警察对部分涉诉违法行为提起司法强制措施的权力,即司法警察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赋予人民法院的权力,根据内部分工办理部分适用罚款、拘留措施的司法制裁案件,充分展现了司法警察队伍在保障审判执行秩序中的作用。
近年来,部分家事、行政、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当事人、当事人亲属、利害关系人等频繁在法院公共区域哄闹,甚至殴打围堵等违法行为。
本案作为全省首例司法警察办理的司法制裁案件,体现了司法警察通过对扰乱诉讼秩序的行为人采取强制手段,并依法提请罚款、拘留措施,实现有效引导诉讼参与人规范诉讼行为,避免恶性事件发生的作用,对提升司法警察执法权威,维护审判执行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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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马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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