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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省旅游委关于联合省内区域旅游联盟开展省外营销推介活动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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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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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省旅游委关于联合省内区域旅游联盟开展省外营销推介活动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陆昊省长关于“旅游业要在持续强化全省整体营销的同时,加强地市系统化集成营销及景区具体项目营销”的,激发各市地及景区赴省外开拓客源市场的积极性,省旅游委2017年第13次党组(扩大)会议研究决定,联合省内区域旅游联盟共同开展省外旅游营销推介活动。经征求各地意见,制订《省旅游委关于联合省内区域旅游联盟开展省外营销推介活动的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为进一步扩大省外营销覆盖面,持续强化全省旅游整体营销,加强地市系统化集成营销及景区具体项目营销,更好发挥省市两级旅游部门和企业的积极性,形成加强开拓省外重点客源市场的合力,省旅游委决定联合省内区域旅游联盟共同开展省外旅游营销推介活动,特制定办法如下。

  (一)由我省多个地市级旅游部门组成的区域旅游联盟(包括有我省2个及2个以上地市级旅游部门参加的跨省区旅游联盟)以及全省冬夏“一城五线”重点景区联盟。

  (二)赴、上海、广东等省级层面整体营销推介之外的重点客源省份(不含境外)。

  (三)联盟推广活动须以“畅爽龙江”全省整体品牌形象为基础,在推介环节上有全省整体旅游推广内容。以推广全省旅游整体品牌和区域旅游产品有机结合为前提,以夏季和冬季旅游营销为重点开展旅游营销推广活动。

  (四)联盟推介活动必须具有一定规模。每省活动邀请参加的当地旅行社、OTA不少于70家,当地主流不少于30家。

  (一)协助沟通活动举办地省级旅游部门,商请该部门对营销推广活动提供所需帮助。

  (二)提供省级营销宣传品。为联盟推广活动提供全省旅游宣传印刷品、音像资料等方面的支持。

  (三)旅游推介活动执行支持。把符合要求的联盟推介活动纳入全省旅游营销计划,由省旅游委与相关联盟共同承担推介活动执行成本。省旅游委对联盟每省推介活动支持额度最高为15万元(冬季和夏季单算)。支持方向为租用推介活动场地、制作推介用视频和宣传品、聘请专业推广人员等三方面费用。

  (一)联盟需提前向省旅游委报送联盟信息表(附件1)。联盟营销活动牵头单位须提前2个月向省旅游委提出活动申请,提交相关申请资料,包括活动审批表(附件2)、活动方案、预算明细、申请支持费用项目的服务协议及明细。省旅游委与联盟营销活动牵头单位委托的项目单位结算。

  (二)经省旅游委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委领导核准签批后,省旅游委支持联盟活动费用在全省旅游发展金宣传资金中列支,按关资金审核、使用和评估程序执行。

  (三)联盟推广活动在筹备阶段、实施阶段须征求省旅游委意见,省旅游委对联盟活动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联盟营销活动牵头单位须向省旅游委报送活动结案表(附件3)和活动总结,提交省旅游委支持资金使用的有关佐证资料。

  省旅游委将指定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联盟营销活动效果进行评估。必要时对联盟活动使用资金进行审计。对于虚报活动方案,降低活动标准,套取经费的联盟,省旅游委将收回支持资金,在全省旅游系统公开通报,同时向联盟各单位的党委、通报违规事实。违规联盟单位三年内不能向省旅游委申请营销活动支持。

  本办法组织和协调机构为省旅游委旅游促进与对外合作处。本办法由省旅游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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