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政府需诚信 以政府换届、领导更替为由毁约要担责
12月10日,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据介绍,该行政协议司法解释全文共29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以政府换届、领导更替为由毁约的要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以政府换届、领导更替等理由毁约
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最高法行政庭庭长黄永维介绍,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协议。
新闻发布会现场
“考虑到行政协议案件的审理与一般行政行为案件的审理规则不同,需要通过司法解释作出比较详细和科学的规定,从2016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启动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
黄永维表示,经过近三年的广泛深入调研,实务界和法学界有关行政协议的共识越来越多,在归纳、总结和研究分析各种意见的基础上,前后形成了司法解释稿共计24稿。经过多次修改,最终形成行政协议司法解释送审稿,并由最高法审委会讨论通过。
黄永维说,该司法解释着眼于加强政府诚信建设,确保行政机关按照行政协议约定,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确保行政机关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确保因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确保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推动责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落到实处。
“房子是用来住的”
保障房租赁买卖协议属行政协议
黄永维介绍,《规定》明确规定了行政协议的范围。行政诉讼法规定,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范围。对除上述两类协议之外的类型进行了列举。
黄永维
主要包括:矿业权出让协议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等等。
黄永维表示,通过对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的审理,将有效解决过去一段时间,国有自然资源领域政府不履约、不监管、权力寻租等乱象,确保国有资产等国家利益得到有力保护。
通过对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将有力保障城市低收入群体的“房子是用来住的”合法权益。通过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的审理,将有利于保障社会资本方参与公私合作的积极性和安全感,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黄永维提到,对于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不符合行政协议的基本要素,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对行政优益权行为的合法性审查
确保行政机关“法无授权不可为”
据介绍,《规定》明确了行政协议诉讼的具体种类,主要包括:请求判决撤销行政机关行使优益权的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或者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请求判决确认行政协议的效力;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依法或者按照约定订立行政协议;请求判决撤销、解除行政协议;请求判决行政机关赔偿或者补偿等等。
“基本包括了所有的行政协议类型,确保当事人的合法诉求在行政诉讼中得到全面实现。”黄永维说,《规定》坚持对行政机关行使优益权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确保行政机关“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落实。即对被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定职权、是否滥用职权、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遵守法定程序、是否明显不当、是否履行相应法定职责进行全面的合法性审查,不受原告诉讼请求的限制。
据悉,行政优益权是指政府在履行行政协议过程中,发现继续履行协议可能会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有单方面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权利。即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因素可以直接变更和解除协议,但行使优益权需要对协议相对人的损失进行补偿。
《规定》还明确,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产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协议案件后,被告就该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红星新闻记者 高鑫 赵倩 北京报道 图据最高人民法院微博
编辑 万维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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