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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库失火苹果被烧毁,延安一果农胜诉后半年多仍没拿到钱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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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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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延长县的果农杨师傅向华商报反映,他和其他13名果农将苹果存放在当地一家公司的冷库中,结果冷库发生火灾苹果被烧毁,为要赔偿将该公司起诉到法院,今年5月份法院判决对方赔偿,可半年多过去了钱还是没拿到手。

据杨师傅介绍,2018年10月至11月,他和其他果农先后与延长华隆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口头约定将苹果存放于该公司的冷库,每斤收费0.2元,苹果入库后拿到开具的《延长华隆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入库单》,上面写明了入库的件数(筐或箱)。

杨师傅提供的苹果入库单

“苹果是一年来全家的经济收入,都靠把苹果卖了后维持家里生活了,因为对方的原因,一把火让我们的苹果全毁了,我们要求对方赔偿损失了,”杨师傅说,1月份冷库发生火灾后,他和其他13名果农一起将延长华隆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院。

今年2月22日,延长县法院对14名果农诉被告延长华隆果业有限责任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5月20日对该案作出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等果农将苹果储存于被告的果库中,被告应当承担起对仓储物妥善保管的义务。被告对存放于果库中的苹果未履行妥善保管义务,致使果库遭受火灾,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其中一名果农的苹果入库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四条之规定,延长县法院判决被告延长华隆果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杨师傅赔偿经济损失46252.8元,同时分别赔偿其他13名果农1.6万多元到12万多元不等,共计赔偿70多万。

同时,被告延长华隆果业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杨师傅等14人支付200元到200元不等的鉴定费700元。此外,法院明确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院判决生效已过半年,钱还是没拿到手,一家人还等着这些钱过年了,钱要不回那辛苦就白费了,”杨师傅说,现在大伙都在期盼着能早点解决,挽回一些损失。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延长华隆果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7年5月,法定代表人为贺惠中,经营范围包括果树种植;果品储存、加工、销售;纸箱、果袋及包装用品、农资经销等。

12月26日上午,华商报记者就此事采访法定代表人贺惠中了解情况,多次联系均未有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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