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交警开枪致套牌冲卡车辆副驾驶死亡 法院:开枪行为合法
2018年7月,广西博白县发生一起套牌面包车抗拒交警执法检查,最终交警开枪致车辆副驾驶死亡案件。交警是否过失杀人?交警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开枪?这些疑问使得该案备受关注。
2019年10月17日,博白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行政判决,认定民警傅某某的开枪行为合法正当。原告不服,向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广西玉林中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强行冲卡,交警连开三枪
据博白县公安局官方微信公众号信息,2018年7月10日晚,博白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英桥中队在本中队门口路段设卡开展专项查缉行动。11日凌晨,从广东廉江市方向驶来一辆微型面包车。民警示意停车接受检查,该车不但不听从指挥,强行冲卡,还在民警检查当中,开车直接冲向执勤民警,严重危及民警生命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在判明发生暴力抗拒执法、袭击警察的紧急情形下,民警依法鸣枪警告,仍无法制止后,被迫开枪自卫击中车内一人,经送医院抢救后无效死亡。
终审判决书载明,11日凌晨1时许,当事人廖瑞基驾驶一辆套牌五菱荣光面包车搭乘陆某(死者)途径该检查点时,英桥中队指导员傅某某带领其他民警及辅警在检查点例行检查。
面对民警的示意,廖瑞基拒绝停车接受检查,驾驶车辆冲过设卡点继续行驶,执勤民警进行追缉,发现面包车后示意廖瑞基停车接受检查,廖瑞基发现后快速调头逃跑至一处搅拌站。傅某某等三人驾车追赶到该搅拌站门口,并将警车堵在门口。
随后傅某某及辅警两人发现面包车停在搅拌站并用手电筒光照车辆示意停车检查,廖瑞基仍拒绝配合,朝辅警迎面开车快速冲过去,快到辅警面前时,快速打方向往左边的沙堆开去,发现没有去路后,继续调头逃跑。辅警追上去,用电筒示意停车检查,廖瑞基仍拒绝停车,驾车加速朝辅警的方向开来,辅警躲闪不及被撞掉手电筒并倒在地上。
判决书显示,面包车朝傅某某迎面驶去,傅某某闪到一边,拔出枪支连鸣2枪示警。面包车非但不停反而加速向搅拌站门口驶去,傅某某对着车轮射击,连开三枪,面包车继续加速冲出搅拌站朝博白方向开去。傅某某等三人驾车跟踪尾随,发现面包车从路边的一块空地开出,傅某某等三人当场拦截,发现车上有廖瑞基、陆某两人,陆某已受伤,当晚陆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图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开枪是否合法 双方各执一词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上诉人认为,傅某某是假想面包车极其危险而直接开枪,开枪行为不合法,依国家赔偿法规定应得到赔偿。而本案交警不规范的拦截行为,很容易被夜间驾车的司机误认为是吸毒人员或车匪路霸拦路抢劫,此违规行为与警察开枪有直接联系。
另外,廖瑞基避开检查驾车掉头行驶时,上诉人称其行为可以认定为“拒绝停车”,不等于“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射杀死者的子弹是从背后击中心脏,傅某某开枪的行为使得面包车内的人员和辅警都处于被子弹击中的危险之中,即使傅某某开枪合法,也应对误杀死者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上诉人还请求广西博白中院撤销一审判决,赔偿上诉人损失,以及删除“平安博白幸福家园”发布的相关信息等。
博白县公安局称,傅某某是合法持有枪支的民警。事件发生后,博白县公安局组织专人进行调查。在接受博白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询问时,傅某某称:面包车撞向协警后,又加速逃窜,感觉情况紧急,他和辅警的生命安全都受到非常紧迫的威胁,他两次鸣枪警告无效后才开枪射击轮胎。
博白县公安局调查报告结论为:民警使用枪支致陆某死亡的行为是合法使用枪支的行为。
博白县公安局答辩称:傅某某等民警在英桥中队设点查车和跟踪尾随可疑车辆都是合法的履职行为。廖瑞基和陆某是涉嫌重大犯罪的嫌疑人,二人实施走私犯罪后为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先是驾车冲卡,拒绝接受检查,后又暴力抗拒执法、妨碍公务,危及民警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
傅某某作为依法配备枪支的民警,在此情形下使用枪支具备合法性。傅某某开枪的目的是制止犯罪行为,主观上不追求陆某受伤和死亡,发现陆某受伤后又及时送其去医院救治,没有放任陆某受伤和死亡这一结果的发生,民警主观上没有过错。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终广西博白中院认为,在廖瑞基暴力抗拒执法的行为具有危险性和暴力性之评价不被改变的情况下,傅某某的开枪行为具备合法性,并且具有必要性。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生效的刑事文书认定,廖瑞基明知交警执法却拒绝配合,为逃避交警执法检查而多次折返,面对交警的拦截加速朝民警傅某某、辅警曾某的方向逃离,致使曾某被拽倒在地,其行为具有危险性、暴力性,对民警的生命安全构成了严重和紧迫的威胁。
玉林中院认为,傅某某开枪的目的并不是射杀廖瑞基或死者,而是为了制止暴力抗拒执法的行为,傅某某总共开了5枪,除两枪示警外,另外两枪是打在轮胎上,主观上其并不追求陆某的受伤或死亡。傅某某及时将陆某送到医院抢救,履行了积极救治的义务。
玉林中院认为,上诉人主张面包车不具备危险性,与涉案的生效刑事文书查明的事实不符。上诉人主张傅某某驾车追缉和辅警曾某站在面包车前拦车的行为违法,本院认为,本案审查的是傅某某开枪的行为,并非开枪之前的驾车追缉和拦车检查的行为。
而就上诉人主张博白县公安局应对误杀死者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在开枪行为具备合法性的前提下,广西玉林中院认为该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上游新闻记者 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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