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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回购反遭债权人施压?业内人士: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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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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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房报记者 唐军 武汉报道

  伴随着2018年底政府出台一系列措施力挺民营经济以来,A股市场也伴随着信心的恢复而持续回暖。各路纾困资金的流入、上市公司回购、高管增持等一系列手段也成为A股市场恢复活跃的“强心针”。

  其中,回购股份成为许多上市公司常用的护盘手段。据不完全统计,2019年共有超过600家上市公司实施或完成回购,累计回购金额超过1100亿元,是2018年全年回购总金额的两倍有余,回购规模创下历史新高。2019年也被视为A股“史上最强”回购年。

  作为一项“利人利己”的举措,上市公司回购一直颇受股市投资者欢迎。不过就在最近,正在执行股份回购的福星股份却引来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异议。公司债券持有人近期召集会议并通过决议,主要诉求在于希望公司提前赎回或为相关债券提供足额担保。

  “库存股制度”改变回购逻辑

  参照《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有证券业内人士指出,《公司法》明确了在公司做出减资行为时,债权人享有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的权利。不过,这一权利的行使前提在于,上市公司已经确定作出了减资决议,当减资的条件未达到时,债权人是没有相关权利的。

  有债券投资人认为,上市公司进行股份回购操作,则可能构成注册资本减少,而这也可以成为债权投资人提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理由。

  对此,上述业内人士表示,对于A股市场而言,此前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主要用途就是用于注销股份,确实将会导致股本减少。但2018年,监管层已经修订完善了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对回购进行了大松绑,其中特别是引入了海外常见的“库存股制度”,而“库存股制度”的建立则将改变这一逻辑。

  根据修订后的回购规则,库存股是指公司虽已公开发行,但通过购入、赠予或其他方式重新获得,可供再行出售或注销之用的股票。而库存股的用途,主要在于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此外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也可出售或予以注销。

  自回购制度修订以来,A股市场回购热情不断攀升,而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均将回购股份留作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用途。上述业内人士指出,建立库存股制度后,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将不再强制要求立即注销,而是可以库存股的形式保留。“既然如此,相关股份并未注销,那么就不构成注册资本减少这一前提条件,债权人并没有提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权利,上市公司也没有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法律对债权人保护充分

  事实上,我国《公司法》已明确“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司法》里对债权人的保护制度也非常全面,在公司成立阶段、运作阶段、破产清算阶段等均明确了债权人的权利。

  同时,债权人的诉求可以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来实现。在常见的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前提条件除了经营和债务上的重大事件可以提议召开外,往往会有规定合计超过30%左右的债券持有人可以联合提议召开,此举也将进一步增强债权人的保护,但此时并没有规定债券持有人可以提出的议案的具体内容和形式,理论上任何议案都可以提出,这时候发行人将处于十分被动的局面,因此债券持有人的自律显得特别重要,另外在规则设计层面,监管机构也应该及时修补完善。对于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决议,交易所通用的募集说明书版本里面一般要求发行人应该及时回应,没有做其他特别的规定。所以,债权人的诉求,也应当合理,不应阻碍债务人的正常经营发展,否则债务人也有权不同意债权人的诉求。

  “我国的债券市场发展时间不长,相关法律法规尽管在不断的完善,但仍然存在着漏洞。正是因为这样,部分机构和个人通过规则的不对等,谋求某种‘个人诉求’。监管机构应该加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继续完善规则,构建公平、合理、稳定的债券市场。”该业内人士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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