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父亲卖了儿子的房子,拿钱跑了!邻居急坏了……
来源:平安鼎、三门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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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检验人品
而房子则考验亲情。
浙江一位父亲,
擅自卖了儿子的房子,
然后……
拿了钱,一走了之。
父亲卖房后“失联”
儿子说不知情
台州三门的王先生于去年7月与邻村的叶先生签订了一份《套房买卖协议书》,以20.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120平方米的房屋(土地为国有划拨性质),但房屋至今未取得产权证。
协议签订后,王先生按约向叶先生支付了全部购房款20.8万元。谁知,钱付了,房子却迟迟未能交付。
更让王先生万万没想到的是,叶先生拿到购房款并出具了收条后,竟一直联系不上了。王先生想要搬进这套房子里住的计划也无奈一拖再拖。
眼看事情这么拖着也不是办法,今年4月,王先生一纸诉状将叶先生和他的儿子小叶告至三门法院,请求判决叶姓父子继续履行《套房买卖协议书》,将房屋交付给他。
然而,对于父亲卖房一事,小叶表示自己在此前并不知晓, “这套房子是我的,但我没有在协议书上签字捺印,是我爸擅自卖的,他也没跟我说过卖房的事。”
房屋系儿子所有
父亲瞒着签了卖房协议
那么,该《套房买卖协议书》上的小叶的签名和按印是哪来的?
据三门法院承办法官陈如伟调查发现,协议书上的签名均系村里中介人所签,签名上的按印均为叶先生所按。
这套房与小叶有关吗?叶先生为何把房子卖了却只字未提呢?
原来,这套120平米的房子是9年前村里以户为单位分配给叶先生及其前妻丁女士和儿子小叶三人的。2001年,叶先生和丁女士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同年7月登记结婚。次年2月,小叶出生。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结婚7年后协议离婚。
2008年7月,叶先生与丁女士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双方约定:儿子小叶由父亲抚养,以后村里分财产均归儿子小叶所有。
对于叶先生卖房一事,小叶认为,父亲擅卖房屋,“这份协议是无效的。”
但王先生却表示,这套房的所属人应该是叶先生,他们双方在签订协议书时对房屋买卖的主要内容进行明确约定,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我在签订协议时并不知他们离婚协议的内容,对其不发生效力。”
法院判决:
父亲擅卖儿子房屋,协议无效
那么,这份《套房买卖协议书》是否有效?
“本案中,叶先生作为小叶的法定代理人,在与王先生签订《套房买卖协议书》时,小叶已年满十七周岁,对相关利益问题已有一定的认识,但小叶对父亲出卖房屋的行为并不知情。同时,无证据证明叶先生是为了维护小叶的利益才出卖房屋。此外,小叶在成年之后也未对其父出卖房屋的行为进行追认,且明确表示不愿意履行本案的《套房买卖协议书》。”
承办法官陈如伟说,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叶先生在出售房屋时并未取得合法代理权限,属无权代理行为,因此,本案《套房买卖协议书》对小叶并不发生效力。
而王先生诉称自始至终都认为房屋属叶先生一人所有,但在签订《套房买卖协议书》时,协议书上却署名了叶先生和小叶两人的名字,而王先生对此却并未进一步深入了解,存在过失,不宜认定为善意第三人。
三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所涉房屋并不属于叶先生一人所有,在小叶对其父出卖案涉房屋的行为不予追认且不愿履行本案《套房买卖协议书》的情况下,王先生要求叶先生、小叶继续履行《套房买卖协议书》,完成该套房交付的诉讼请求显然无法成立。最终,王先生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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