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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换人生28年案,二审宣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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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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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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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8日下午,“错换人生28年”案二审在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判。记者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了解到,医院共赔偿100余万,其中赔偿姚策及亲生父母精神损害赔偿40万,赔偿姚策治疗费等60余万。

二审医院被判赔100余万元

2021年2月8日,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郭希宽、杜新枝、姚策与被上诉人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以及上诉人姚策与被上诉人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两案二审公开宣判。

上诉人郭希宽、杜新枝、姚策与被上诉人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姚策与被上诉人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0)豫0204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赔偿姚策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02188.23元(已给付300000元,尚需给付302188.23元)。

上诉人郭希宽、杜新枝、姚策与被上诉人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郭希宽、杜新枝、姚策与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对于“错抱”的事实均不持异议。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对杜新枝、姚策母婴登记管理混乱,对“错抱”事件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河南大学淮河医院给郭希宽、杜新枝、姚策造成精神损害,应予以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审法院在综合考量本案的案件事实及损害后果、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后酌定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赔偿郭希宽、杜新枝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赔偿姚策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已经有所突破,对郭希宽、杜新枝、姚策给予了较大限度的保护,并无不当。

郭希宽、杜新枝、姚策上诉称应再提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理由不能成立。郭希宽仅提供了收入证明,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误工时间,不足以证明其因河南大学淮河医院的侵权行为导致的误工损失为11946元。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认可郭希宽存在2个月的误工期,一审法院据此认定郭希宽的误工费为6400元并无不当。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上诉人姚策与被上诉人河南大学淮河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接生可谓健康所系,生命相托,承担着保护母婴安全的重大责任。人民群众期望医院在接生及母婴管理中特别严谨,特别负责,能够让母子一起平安出院。

该案中,1992年,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对产妇和新生儿实行母婴分离方式护理(母婴不同室护理),存在对杜新枝、姚策母婴登记混乱和相关化验单缺失等管理上的重大过错,造成“错抱”姚策的事件发生。姚策生母杜新枝称其是肝病患者,但因“错抱”导致姚策自幼不能跟随其生父母生活,很难准确判断姚策肝病原因,影响了姚策加强预防和治疗自身肝病的机会。

姚策找到亲生父母时,病情已恶化,影响其对肝脏移植手术的选择和实现。虽然“错抱”与姚策罹患肝癌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是“错抱”影响了姚策一生的命运。亲情无价,生命至上。医院保障患者生命健康,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值得尊敬,而医院惟有谨慎尽责,方能避免过错和损害发生,赢得人民群众信任、理解和支持。

该案中,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尽力帮助姚策寻亲,先行支付部分治疗费用,此担当精神值得尊敬,但是,河南大学淮河医院过错明显,造成的后果严重,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应为其过去未尽谨慎职责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姚策请求的赔偿费用属于正常治疗产生,治疗费用及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均在合理范围。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遂依法改判,支持姚策的上诉请求。

一审认定医院存在过错,判赔76万元

此前新闻报道,2020年3月,江西九江的许女士准备割肝挽救患晚期肝癌的儿子姚策时发现,其并非自己亲生。许女士28年前生产的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工作失误,造成两名产妇抱错孩子,因抱错,其未注射乙肝疫苗。

2020年12月7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此案一审判决结果。一审中,姚策和家属共向河南大学淮河医院索赔273万,最后一审法院判决支持76万,同时认定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在姚策患病上存在过错,按照60%的比例承担姚策的后期治疗费用。

“一审宣判后,姚策和家人考虑到姚策的病情,全家想多一点时光陪伴,开始打算不上诉。但是,后来姚策告诉我他经过慎重的考虑,他还是要坚持提起上诉。”代理律师周兆成说。

姚策及其亲生父母的民事上诉状显示,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偏低,理应提高。同时,被上诉人河南大学淮河医院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造成各上诉人巨大的精神伤害,因此,一审判决的金额应进行一定的调整。

其中具体金额为,上诉人请求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三名上诉人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80万元,请求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郭希宽(姚策生父)误工费1.19万余元,请求改判被上诉人全额支付姚策医疗费、交通费及住宿费、误工费、营养费以及其他治疗费用60.22万余元,请求改判被上诉人支付姚策幼时(2岁半至28岁发现患肝癌期间)治疗费用30.56万元。上述各金额总计约273万元。

2021年1月26日上午,“错换人生28年”案二审在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二审庭审中,姚策家属及代理律师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共提交11组证据。同时,应姚策的书面请求,上诉金额由此前的273万变更为243万,姚策放弃了从2岁半至28岁发现患肝癌期间治疗费用30余万元。

代理律师周兆成表示,姚策之所以放弃这一上诉请求,是感恩其养母许女士对其28年的养育之恩,所以在自己的诉讼中放弃这一请求,由其养母另行起诉。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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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马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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