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人大代表:建议出台《浙江省农村水电管理条例》
中新浙江网1月25日电(记者 童静宜 见习记者 李婷婷)“农村水电缺乏相应法律法规的规范,严重制约了农村水电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基础性作用的发挥。”浙江省“两会”上,浙江人大代表、莲都区人大常委会主任雷萍指出,现行水法、电力法和可再生能源法对农村水电只有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法律内容,开发、运行过程中持续出现和积累了一些制约农村水电健康发展的问题。
以丽水为例,雷萍说,该市是浙江省水电大市,被水利部命名为“中华水电第一市”。至2013年底,该市共建成水电站809座,总装机256.3万千瓦,年发电量58.15亿度,其中农村水电站806座,总装机158.5万千瓦,年发电量42.7亿度。
“水电的发展对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比如增加了山区农民收入,提高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农村集体经济,促进节能减排等等。”然而,在雷萍看来,目前农村的水电还存在一些问题,急需以条例加以规范解决。
比如,行业安全监管压力大,农村水电站面广量多、体制多元、新老并存,小而散的农村水电安全隐患多,安全监管制度、措施有待完善,基层监管组织建设有待加强。
另外,农村水电站更新改造任务重。丽水市水电站建设起步于上世纪70年代,壮大于90年代末和本世纪初,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的水电站,设备设施老化,安全隐患突出。而水电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也待加强。
因此,雷萍指出,应加快出台《浙江省农村水电管理条例》,对农村水电规划、开发、审批、建设、运行等过程加以规范、引导,推进水电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强化行业安全监管,有效发挥水电在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地方发展、节能减排等方面的作用,真正实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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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马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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