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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还款转让房产被起诉要求撤销 法院认定实际交付价格合理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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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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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浙江网2月11日电(记者谢盼盼 通讯员张茹颖)2月9日,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撤销权纠纷案件,债权人请求法院对债务人低价转让的房产合同予以撤销,最终法院查明实际买房价格合理,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9年左右,仙居的李某夫妇先后向应先生等8人借款1200多万元,用于酒店经营。但到了2011年7月,李某因经营失败无法偿还,后经法院对酒店进行拍卖,应先生等人按各自债权5.38%的比例受偿,大部分钱都打了水漂。

  前不久,应先生从房管处查询得知,李某夫妻早在2011年1月将自己的房产以每间38万元、3间共计114万元的价格卖给了赵某夫妇。“当时的市场价在500万以上,这个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有恶意串通嫌疑,严重损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应某认为。

  于是,应先生等8名债权人将李某夫妇和赵某夫妇告上了仙居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双方的房屋转让断契。

  庭审中,赵某夫妇辩称,房产的实际交易价格是543万元,为避税才在断契上写了114万元,不存在低价交易。“交易房屋款分成三个部分,一部分是李某向我借款400万元的部分折抵房价,一部分是偿还该房产抵押的银行贷款141万,最后是现金给付82万元。”法庭上,赵某对房款交付方式进行了解释,并出示借条、汇款凭证等相关证据佐证。

  2月9日,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决驳回了8名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的房屋断契是否构成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最高法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以上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本案中,虽然房产登记显示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但是现实中交付的方式多样,只要符合双方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均系有效交付。经法庭查明,被告赵某夫妇通过现金、代付、折抵方式,实际交付价格为每间181万元,3间共计543万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交付方式。

  因此,法院认定被告之间不存在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该房屋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而对于被告间在房管处登记的交易价格低于实际价格的行为,应由相关行政机关予以处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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