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酒后驾驶电瓶车酿惨剧 5岁女儿当场身亡
中新浙江网2月11日电(记者胡丰盛 通讯员吴昕)近日,浙江兰溪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交通肇事案。被告人是被害人的父亲,因为醉酒驾驶电动车,他失去了年仅5岁的女儿。因为难以面对这样的人伦悲剧,没有一名家属到庭旁听。
王某是兰溪人,现年36岁。去年10月4日晚,王某带着5岁的女儿到镇上一家饭店和同事一起吃饭,喝了两杯白酒。晚上9点多,王某骑电动车带着女儿和同事的儿子回家。女儿坐在电动车前方踏板自带的小板凳上,同事儿子坐在电动车后方。
途径游埠镇永福路梅屏村路段时,不幸发生了。当时,王某的女儿在电动车上睡着了,手臂垂了下来,王某用左手去扶她一把,结果由于酒精的作用,他右手没能把住车把手,电动车方向一偏,撞上了人行道路道侧石。
女儿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自己也摔得不省人事,造成脑部受伤,锁骨、肋骨和左手腕骨折,至今都没有上班。幸亏坐在后排的同事儿子没有大碍,找到大人后报了警。
经检测,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4年11月6日,他被取保候审。
在法庭上,王某没有请辩护代理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任何异议和辩解。
在最后陈述阶段,他无比悔恨地说:“造成这一切后果的都是因为我。我对不起女儿,对不起家庭,我愿意接受法庭的判决。”
“我的小女儿最听话了,画画也很好。那天,如果我没喝酒,如果我没带女儿……可是没那么多如果。”王某说,“出了事后,老婆很伤心。”王某说,一直以来,他都没有意识到电动自行车不能前后带人。他的电动自行车,则前面放了一块木板方便小女儿乘坐,后面坐着大女儿,平时都是这样带着一双女儿出门。“我平时是能喝半公斤的,觉得自己喝这点没问题,我一定要吸取教训,痛改前非,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
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王某醉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载人,且未确保安全行驶,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虽然非机动车的危害性较小,但是不能因此否认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况且许多交通事故都直接或间接与非机动车违章行为有关,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驾驶非机动车也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法院当庭未做出判决,将择日宣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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