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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闹离婚 妻子要求返回“嫁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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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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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浙江网3月6日电(记者谢盼盼 实习生章天启 通讯员应雨轩)浙江台州玉环一男子婚前按揭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婚后与妻子共同偿还房贷。后来,夫妻俩闹离婚,妻子要求丈夫返还“嫁妆”,并对这套商品房的分割问题与丈夫发生分歧。

  近日,玉环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婚纠纷案作出判决,准许夫妻二人离婚,小孩由丈夫抚养,妻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丈夫须归还妻子洗衣机、电视机各一台,并得支付给妻子商品房共有部分及增值部分的补偿款98950元。

  现年31岁的林芳(化名)与33岁的丈夫王强(化名)经人介绍认识,两人于2007年9月14日登记结婚。没过几日,妻子林芳就在商场里购买了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等家用电器共计16560元。

  早在2003年,丈夫王强首付13.27万购买了位于坎门的一套价值26.11万元的商品房。没结婚前,王强已经支付了按揭款5.35万元。自2007年9月,王强与妻子林芳结婚后,妻子开始参与偿还按揭贷款,数额为每月1070元,直至2013年6月份还款完毕。

  2009年,王强与林芳生下了儿子。但到了2013年9月,夫妻俩人感情破裂并开始分居。

  2014年7月,妻子林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丈夫返还嫁妆;要求享有房屋共有权及要求支付房屋折价款20万;要求儿子与丈夫抚养。

  庭审中,妻子林芳称丈夫王强曾对其进行过家庭暴力。至于那些家电则是林芳娘家出资购买的。而丈夫王强辩称那些电器都是在结婚登记后购买的,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经鉴定,王强的这套商品房现市场价值为69万。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指结婚登记之前的财产。对于原告林芳要求被告王强返还嫁妆,原告现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上述家电系用其个人财产购买,故法院推定上述财产为原、被告双方共同财产。鉴于该部分家电使用年限较久,结合购买时的价格,法院酌情认定被告归还洗衣机、电视各一台。至于那一套商品房,系被告婚前购买的并登记在被告名下,应当归被告所有,原告在结婚后参与房屋的按揭还款,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参与还款的部分以及应当就房屋的增值部分对原告进行补偿。经本院计算,被告王强共计应当向原告支付补偿款98950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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