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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创业出新政 专技人员创业5年内可保留公职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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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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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浙江网8月7日电(记者林波)2014年以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多次对大众创新创业作出重要指示,要求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形成发展的新动力,“创业”再次成为全民关注的热词。

  8月7日,记者从宁波市科技局获悉,近日,宁波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培育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表示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和离岗创业,经原单位同意并报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后,5年内可将人事关系保留在原事业单位。

  据了解,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顺应网络时代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趋势,按照宁波市政府领导批示要求,宁波市科技局在调研学习先进城市做法的基础上代拟了《关于培育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据悉,该《意见》提出:到2020年,宁波力争建成100家众创空间和创客服务中心,吸纳集聚1000名(家)天使投资自然人、天使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注册孵化10000家创新型小微企业等目标。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鼓励落实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政策,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经原单位同意并报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后,5年内可将人事关系保留在原事业单位。

  据宁波市科技局负责人介绍,宁波市人力社保局、宁波市编委办在2013年印发《关于允许高层次科技人才保留事业单位人事关系到企业创新创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甬人社发〔2013〕459号)中就曾明确提出:“科技人才经原单位同意,并报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后,在其携带科技成果到企业创新创业期间,可将人事关系保留在原所在事业单位,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据介绍,此次新政策系在原来的基础上再细化,鼓励专技人员创业。

  此外,《意见》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支持职务成果转化工作,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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