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中级法院回应宋城案判决:为守住法律底线
中国最大文化旅游集团公司之一的杭州宋城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宋城”)近日导演了一场“伸冤剧”:11日,该公司的官方微信发出一则举报信,称该公司执行总裁实名举报浙江省高院院长齐奇失职渎职、干扰司法公正。
13日晚间,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突然公布了一份材料,针对此前宋城旗杭州世界休闲博览园和奥兰多置业有限公司案件进行了判后释明。
杭州中院表示,“法院维护的是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的是合法权益。本案的判决,我们是为了守住法律的底线。”
民告官大戏:宋城VS齐奇
就在该案二审宣判后不久,2015年8月11日,宋城集团在其官方微信上发出一则消息,称当日上午,“宋城集团总部部门前漫天飞雪,百名‘窦娥’跪地鸣冤,象征着司法公正的神兽獬豸被猎杀在地。”
该则微信还称,宋城集团执行总裁宣布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实名举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齐奇失职渎职、干扰司法公正。并公布了该执行总裁的手机号码。
当天下午,记者联络公开的手机号码时,一位女性工作人员接电话表示,确实是宋城集团执行总裁黄鸿鸣作出举报。并留下记者的联系方式,称有情况会通知。但之后,宋城方面一直没有就此事与记者联系。
之后,陆续有媒体的公开报道称宋城的举报行为是因其在杭州萧山的奥兰多地产项目。12日,宋城方面发表声明称,“我司与高管未接受任何媒体的采访。”
同一天,浙江法院公开网上,一份有关宋城旗下的杭州世界休闲博览园和奥兰多置业有限公司案件几十页的判决书被公开。这份判决书正是上文中宋城败诉的案子。
13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的杭州中院又公布了一份材料,针对12日浙江法院公开网上公开的判决数内容进行判后释明。
截至记者发稿,浙江高级人民法院以及齐奇本人尚未在举报事件上公开表态,宋城方面在大张旗鼓导演了“伸冤剧”之后,也变得静悄悄。
缘起:地产开发引发的恩怨纠葛
根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的民事判决书,2001年4月28日,宋城集团与杭州萧山区政府就整个休博园项目签署总合同,约定萧山区政府提供土地让宋城集团进行开发,事涉2000亩土地,其中1780亩作为旅游等综合用地,其余220亩作为景观房产建筑占地。
2002年6月,宋城集团拿出其中的50余亩景观房产用地与他方合作开发,为此成立项目公司奥兰多置业有限公司。
工商资料显示,在奥兰多置业,宋城与合作方济和集团有限公司的占股比例为1:9。
奥兰多公司成立后,其与萧山区国土局就上述50余亩景观房产用地签订了出让合同,出让金591万余元由宋城集团支付。
根据萧山区政府相关纪要,上述公司开发的景观房产建筑高度平均为6层:5层景观房产、1层商贸用房;商贸用房只能用于经营或出租、不能出售。
故双方约定,由奥兰多公司开发2-6层景观房产(住宅),由宋城集团开发1层商贸用房及其它旅游综合用地。同时约定,由奥兰多公司为宋城集团代建1层商贸用房,宋城集团支付1100元/平方米的代建费,总代建款为2458.5万元。
此时,双方在项目1层商贸用房上,还是代建关系。
根据杭州市中院今天公布的说明,建设过程中,奥兰多公司的景观房产用地并非完整的一块土地,而是呈雕花状分布于宋城集团的旅游综合用地之中,因此由奥兰多公司开发的上述景观房产无相关配套用地。
为配合奥兰多公司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双方于2008年2月21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宋城集团提供旅游综合用地供奥兰多公司配套,奥兰多公司补偿其5600万元。为实现上述补充协议的约定,双方签订了旅游综合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办理了转让手续。
转让之后,该部分旅游综合用地权属已归奥兰多公司,宋城集团无法直接对分摊到上述地块的1层商贸用房进行产权登记。
故宋城集团通过其子公司休博园公司与奥兰多公司另行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休博园公司以之前约定的2458.5万元代建费为对价,向奥兰多公司购买该部分商贸用房。
后因奥兰多公司未履行约定,2011年1月25日,休博园公司起诉至萧山法院,要求交房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等。
奥兰多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该房屋本身并非商品房,奥兰多公司并未就此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故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要求驳回休博园公司的全部诉请。而休博园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只是履行双方原先约定的代建协议、取回代建商铺的形式。
2014年10月16日,萧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休博园公司的全部诉请。休博园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2015年7月21日,杭州中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中院的判决之后不久,也就出现了宋城导演的这出“伸冤剧”,举报齐奇的大戏被拉开。
法院判后述理:土地性质是焦点
对于作出上述判决的理由,13日晚间,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分析说明。
对于双方的法律关系性质,杭州中院认为,根据双方之间最初的合作协议,可以认定为是委托代建关系。
但在后来讼争的商贸用房所占旅游综合土地使用权已经全部转让给奥兰多公司、旅游综合用地上的建设主体调整为奥兰多公司的情况下,双方的委托代建关系无从谈起,才采用了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形式。
不过,该合同虽名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合同所涉房屋所占土地性质为旅游综合用地,显然不属于商品房,即使进行转让也应当属于普通的房屋买卖,不属于商品房预售或商品房销售。
因此,二审判决认为,双方法律关系性质应属于一般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对于休博园公司的各项诉讼请求,杭州中院认为,案涉商贸用房虽客观位于景观房产用地上,但其法律上的土地使用权系分摊在旅游综合用地中。根据土地出让前萧山区政府的会议纪要,该部分商贸用房只能用于经营或出租,不能出售。
因此,在休博园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萧山区政府就案涉房屋、土地使用权转让有明确同意意见的前提下,休博园公司提出的交付房屋、办理产权过户等诉讼请求,依据不足。基于上述理由,杭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了休博园公司的上诉,维持了萧山法院驳回休博园公司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强调:守住法律最后的底线
杭州中院在对这份判决的判后释明最后,特别强调了,二审判决对双方的主张均未予支持。判决对休博园的请求以履行条件未完全具备为由予以驳回;同时,对奥兰多公司抗辩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理由也明确表示不予支持。
杭州中院强调,对于土地利用的不规范行为,在没有补办规范的行政手续和补交相关费用的情况下,法院不能确认其合法性,涉诉商贸用房有待进一步处理。“法院维护的是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的是合法权益。本案的判决,我们是为了守住法律的底线。”(完) (记者 赵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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