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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首建全国进出口质量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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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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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浙江网12月25日电(记者 林波 通讯员 顾荷维 邹海燕)由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宁波市进出口企业质量信用信息共享管理暂行规定》已于近日施行。这在全国属于首个地方性进出口质量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也是宁波市自我加压,力促企业不断提升进出口质量诚信意识和水平的共治之举。

  暂行规定的共享信息包括两大类:一类是进出口企业质量荣誉信息,另一类是进出口企业的质量失信信息。

  宁波辖区获得出口质量示范企业、检验检疫AA级企业、中国质量诚信企业、宁波进出口质量诚信企业、出口质量奖等信息,将作为进出口企业质量荣誉信息的认定依据。

  宁波检验检疫系统通过日常监管、监督抽查、国外通报调查、出口退货调查、媒体反映等途径,查实以宁波辖区企业为主体,或在宁波辖区发生的存在主观故意或恶意的假冒伪劣、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记录信息,将作为进出口企业质量失信行为的认定依据。

  擅自调离或者处理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所中隔离检疫的动植物、擅自销售使用法检商品、伪造熏蒸消毒等证书,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出口商申报产地证不如实提供货物的真实情况、取得相关原产地证等违法行为将纳入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人民银行金融征信信息系统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依据该规定,进出口企业质量失信行为根据社会影响、工作影响等因素分为直接共享、诚信约谈、书面诚信警告三类。企业发生质量违法失信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企业在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发生前已经受到直接共享、诚信约谈、书面诚信警告等形式处理的,质量违法失信信息直接共享,共享信息的期限,以相关文件或相关规定的有效期为准。企业发生质量违法失信行为,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但对进出口企业在检验检疫环节存在或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和隐患的,实施诚信约谈;企业发生质量违法失信行为,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事实清楚,且不造成检验检疫环节质量问题和隐患的,向企业提出书面警示;对于企业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实施诚信扣分,当因质量违法失信行为扣分,扣分值达到24分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书面诚信警告或诚信约谈。

  拟实施共享进出口质量信用信息的,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采取直接送达或信函寄送的方式,向相关企业送达《质量信用信息共享告知书》,如企业对《告知书》有异议,可自《告知书》签收之日起15日内,向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交书面情况报告,逾期视为无异议。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收到企业书面异议情况报告后,将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处理与反馈。确定共享的信息将纳入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人民银行征信信息系统、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进出口质量荣誉,相关企业也有可能处处便利。如在评优评先中优先考虑,在日常监管中将享受便利措施等等。

  进出口质量失信,相关企业将有可能处处受限。如被列为日常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被撤销相关荣誉称号,禁止参与评优评先;在办理资质评定、申报、升级、验证、年检中,依法对其作出相关限制,或依法取消有关申请资格等。

  荣誉信息在共享期内可以被取消,如企业发生重大失信行为或被行政处罚而不再给予相关荣誉的;失信信息在共享期内也可以

  质量失信信息在共享期内也可以被解除,如企业被评为检验检疫信用A级或连续两年被评为检验检疫信用B级的企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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