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海事法院受理首起海事非诉行政强制执行案件
中新浙江网5月24日电(记者 何蒋勇 通讯员 王舜毕)5月24日,记者从浙江宁波海事法院获悉,日前,宁波海事法院执结一起船东张某某对舟山海事局作出行政处罚不履行的案件,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新《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自3月1日施行以来该院受理的首起非诉行政强制执行案件。
2015年3月12日,张某某驾驶的其所有的“浙嵊渔055**”轮航经舟山沿海水域时,与“ZENITHROYAL”轮发生碰撞事故。舟山海事局经调查认定,本起事故是由双方不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发生的互有过失的责任事故,“浙嵊渔05535”轮负次要责任,张某某为事故的次要责任人。
2015年7月6日,舟山海事局作出两份行政处罚决定,对作为船东的张某某罚款3200元,并对他作为当班驾驶员进行罚款3100元及扣留船员职务证书3个月。
上述两份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张某某后,其未按时缴纳罚款,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发出催告通知后他仍未主动履行,2016年4月1日,舟山海事局遂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舟山海事局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程序合法,依法裁定强制执行。尽管案件标的额不大,但该案属于新类型案件,该院执行人员非常重视,及时采取网上查控等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在嵊泗县黄龙乡,该院第一时间与嵊泗法院取得联系,及时对被执行人账户进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迫于相关强制措施威慑下,到法院交纳受处罚款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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