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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男子目睹盗窃不报警 当场敲诈“封口费”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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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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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宁波7月20日电(记者 何蒋勇)偶尔目击偷手机过程,男子没有选择立即报警,而是想趁机捞一笔,向小偷索要“封口费”。男子得逞后让小偷从自己眼皮下离开,但两人最终均难逃法网。20日,记者从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人民法院获悉,两人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被偷的潘女士说,今年3月25日上午7时许,她在慈溪白沙路街道慈甬路上的一家包子店买早点,正要付钱的时候,发现上衣口袋里的手机不见了,就赶紧报警。她的手机是白面金底的苹果6S,2015年11月花5800元左右买的。

  根据视频线索,民警于4月5日先后将涉嫌盗窃的六旬贵州人何某、30多岁的四川人黄某抓获。经过进一步审查,发现两人并非同伙。明明是何某下手偷的手机,随后把东西交到了黄某手上。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原来,那天早上,何某在包子店门口窃得潘女士的手机,恰巧路过的黄某目睹了这一幕。当何某正要离开时,黄某立即叫住了他,并挑明自己看到了偷手机的过程。

  “你分我500块钱,手机你拿走。”黄某说,他这句话的潜台词是,如果对方不同意给钱,他就要报警举报他。何某担心对方真的报警,无奈当时身上只有20元。

  见何某真没那么多现金,黄某便灵机一动,何不自己拿手机去卖,更加有利可图?于是,他对何某说:“手机我拿走,我给你点钱。”经过简单的讨价还价,手机归了黄某,何某拿到600元,两人随即散去。

  “我知道他偷东西肯定心虚,我敲诈要分钱,他害怕自己被抓肯定不敢报警。”黄某当初打得一手如意算盘,“而且我看老头年纪也很大了,我敲诈他,他想跑也跑不过我,打也打不过我。”

  案发后,黄某退赔了潘女士经济损失3900元,取得了谅解。本案现已审结。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半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另外,何某此前已因此案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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