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2000法院实现网络司法拍卖 业界吁加快“进化
自2012年6月26日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线年来,我国网络司法拍卖从无到有,由点到面,正在改变传统的委托拍卖模式。随着最高《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今年1月1日起施行,各级法院最终确立了网络拍卖优先原则。不过,正如互联网时代的所有新生事物一样,其在各地的实践过程中,同样也遇到一些问题和挑战,并从“试水”逐步完善。近日,在由法制日主办的第三届网络司法拍卖研讨会上,业内人士呼吁,网络司法拍卖“进化”步伐仍需加快。
一家名为“浙江锦天”的房地产公司100%股权及债权,被杭州市西湖区法院拍至10.34亿元,这个数字也成为至去年年底,网络司法拍卖的最高成交价;
今年3月,浙江一辆起拍价500元的面包车,被拍到了3万多元——因为很多地区的车牌比汽车本身更有含金量,在透明度更高的司法拍卖下,带牌车通过市场拍出了更高的溢价。
房子车子、股权矿权、机械设备、首饰玉器、电子设备……自2012年6月26日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线年来,我国网络司法拍卖从无到有,从轻触到深入,改变了之前传统的委托拍卖模式。不过,作为互联网时代的新生事物,其同样也在种种性质疑和反对声中,经历了从“试水”到“确立”的发展阶段。
随着2016年8月最高颁布的《关于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以下简称《网拍》),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各级法院最终确立了网络拍卖优先原则,这为自主型网络司法拍卖模式在全国法院范围内的推广奠定了的法律基础。至此,网络司法拍卖进入“完善”阶段。
从颁布至今,《网拍》施行已近半年,最高做了哪些后续工作?目前网拍工作进展情况如何?在此方面,各地法院在探索中又有哪些和……
近日,由法制日主办的第三届网络司法拍卖研讨会在杭州召开,来自江苏、浙江、、广东、四川、重庆等19个省市的法院系统代表,阿里巴巴旗下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及中国人民大学、西南大学的专家学者等数百人出席了研讨会,共同把脉新模式下出现的新问题,探讨推进网络司法拍卖进程的思和举措。
“《网拍》实施以来,为了使全国法院能够更好地领会司释的,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最高法院陆续发了一些文件和通知,如对网络司法拍卖的节点流程、对工作人员的监管、对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的组织管理,以及加价幅度如何确定等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最高执行局执行督导室主任何东宁在研讨会上介绍,近半年来,全国各级法院都在积极行动,制定了一系列配套细则和文件。
说起地方的这些配套细则,何东宁如数家珍:《网拍》实施后不久,《上海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实施细则(试行)》就正式对外颁布,同时公布拍卖辅助机构的名单;此后,高级公布了《执行中司法拍卖若干问题(试行)》和《拍卖辅助工作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江西高院下发了《江西省高级关于全省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实施细则(试行)》……
不过,何东宁同时也坦陈,虽然以“网络自主拍卖为原则、委托拍卖为例外”的网络司法拍卖模式已确立,但目前工作开展还不平衡,很多地方的运行状况并不特别理想;此外,涉及评估、辅助工作、拍卖与变卖衔接等问题也逐渐凸显。
“其中存在一些经验的问题,我认为,经验不足的地方应该向经验比较丰富、做法比较成熟的地方,特别是像浙江、江苏、重庆这些地方去‘取经’,借鉴和吸收先进的工作方法和经验。”何东宁。
据统计,截至2017年2月,全国已有30个省市逾2000家法院入驻阿里巴巴旗下司法拍卖平台。其中,浙江、江苏、河南、福建、、、广东等16个省(区市),为全体法院已入驻;安徽、、江西、陕西、上海等14个省(区市),为部分法院试点入驻。
“《网拍》的出台,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江苏省高级党组、副院长褚红军认为,最高法院对司法拍卖的本质把握得非常到位,基本上把网络司法拍卖实践中的先进做法和有效经验都上升为司释,为全国法院提供了规则。在他看来,这样的司释是相当成功的。
事实上,江苏法院系统正是“试水”网络司法拍卖的领头羊。早在2013年12月底,江苏高级就下发相应文件。2014年,江苏成为全国最早实现“四个全面”的省份:全省所有法院全部入驻阿里巴巴旗下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所有需要拍卖变卖的资产全部上网拍卖,所有拍卖环节全部在互联网上公开,所有拍卖全部实行“零佣金”。
数据显示,江苏省法院系统网拍工作三年迈出三大步。其中:2014年,全省法院共上网拍卖26196次,成交额超过116.37亿元,成交率23%;2015年,上网拍卖44254次,成交金额逾192.28亿元,成交率飙升到79%;2016年,网拍次数进一步提升至55605次,成交额几乎翻番,超过351.27亿元,成交率高达83.4%。
作为司法拍卖制度创新的先行者,褚红军认为,在目前所有可以选择的模式中,“网络司法拍卖是最优的,它不仅公开,而且高效”。
不过,结合在网络司法拍卖工作中出现的实际情况,褚红军也坦言,《网拍》出台后,目前,法院在由传统拍卖思维向互联网拍卖思维的转变过程中,“进化”得还不是太彻底,属于“半松半严”阶段,所以带来很多难题。
“比如说,我们要先上内网、然后再传到互联网上,这为全国法院带来很大的不方便——原来5分钟就可以上传一个拍品,现在要一个小时才能完成。甚至有些拍品多的法院,不得不用四台电脑,两个人轮流在电脑上上传,如此操作,一个星期才可以上传50件,由此带来的不方便,显而易见。”褚红军说。
《中国网络司法拍卖发展报告》撰写人、中国人民大学院教授肖建国,则在研讨会上强调了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的重要性。
记者了解到,从2013年初网络司法拍卖刚起步,至2017年初《网拍》实施,肖建国带领课题组历时近4年,深度调研、山东、天津、浙江、上海等多地法院,最终调研完成《中国网络司法拍卖发展报告》。
根据《网拍》第7条,最高法院授权地方法院将拍卖辅助工作委托给社会机构或组织承担,并将辅助机构支出的必要费用作为被执行人应当承担的执行费用。
“但从目前情况看,最高法院并没有建立辅助机构名单库的想法,也没有要求或授权高级或者中级建立本地区辅助机构名单库。所以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性工作,究竟是采取分类外包模式,还是整体外包模式?没有作出明确。”肖建国说。
他认为,由于《网拍》对辅助机构的地位没有作出,辅助机构应如何辅院进行相关工作、如何收费?辅助机构和网络平台之间、与接受拍卖服务的当事人之间,各自是何种法律关系……这些问题都有待在实践中厘清。
肖建国预测,未来,围绕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辅助机构内部以及网络服务平台二者之间,都会出现尖锐的竞争关系。
对此,他提出了“隔离原则”:“网络服务拍卖平台与网络拍卖机构宜隔离不宜。比如,当事人一旦选择某个网络服务拍卖平台进行拍卖,那么这个平台所设立、所控股的网络拍卖服务机构,或者网络拍卖服务机构,就不得参与该拍品的竞争,不能因为当事人选择某一个网络平台进行拍卖,就默认当事人所选择的平台作为网络辅助机构。”
肖建国认为,一方面,如何在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外包过程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以确保其以较低的价格提供高质的服务,将成为我国网络司法拍卖未来发展的关键问题之一;另一方面,如何防止辅助机构成为第二个“拍卖机构”,防止其通过拉拢相关工作人员以垄断或者获得更多市场份额,将在很大程度上成为网络司法拍卖最终效果的重要因素。
“自主型网络司法拍卖未来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性工作能否以远低于拍卖佣金的费用,成功地委托给社会机构或组织完成,以及辅助机构以外的商事主体违法介入网络司法拍卖的乱象,能否获得有效遏制。”肖建国说。
唐志容告诉《法制日报》记者,作为执行庭的,她在司法拍卖实践中遇到了一个常见的难题:当拍卖标的物经过一拍、二拍两次拍卖都流拍,变卖也不成,且申请执行人接受以物抵债时,应如何处置标的物?对此,《网拍》中并没有作出。
“执行人员在司法拍卖中遇到此类问题时,往往面临着若将拍卖标的解除查封、并退还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一旦将该财产转移,就会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唐志容说,而若继续查封,则被执行人会依法提出,而且被的动产还会产生一定的保管费用及保管责任,从而令执行人员陷入两难境地。
理想和现实产生冲突,怎么办?拍卖次数不再降价拍卖的目的,本来是为了防止以过低的价格成交而损害被执行人利益,结果却可能是因为财产长期不能得到处置而产生了更多的迟延利息,遭受更大的损失。
唐志容认为,在执行程序以效率为目标的语境之下,与其拖延拍卖变价以换取更高变现价值,还不如尽快完成财产处置分配、适当市场未来升值的可能性。
据了解,目前,江苏法院对于流拍、变卖不成的财产,以物抵债或强制管理不成的,只能解除查封等控制性措施,解除控制后,苏州和南京的一些法院又灵活地分为两种情况进行处理:如果被执行人企业法人,财产在法院有其他查封人,该案解封后交由轮候查封人处置;如果没有轮候查封人,解封后由于还在执行程序中,可重新采取财产控制措施,等待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重新启动变价程序,就比较容易拍出。
所以目前,江苏法院已尝试二轮拍卖的做法——执行法院在30日内可启动第二轮网络司法拍卖,起拍价即前一轮的流拍价。
肖建国认为,从2012年6月至今,法院自主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处置涉诉资产仅有近5年的实践,《网拍》在某种意义上,是最高对各地试点自主型网络司法拍卖的经验总结。目前,仍有诸多问题因尚未形成相应的规则,而未能获得很好解决。
对此,何东宁的给与会代表吃下了一颗定心丸。他说,对于出现的新情况,最高将会加强调研和指导,及时出台相应的司释和规范性文件,以确保网络司法拍卖的顺利推进。
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自法院自主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处置涉诉财产之后,部分传统拍卖公司便将其角色从拍卖主体转换为辅助机构,从事一些现场勘查、拍照摄像、策划招商、发布公告等有助于提高竞价效果的线下服务工作。此外,也有类似无拍卖机构背景的电子商务公司、投资理财咨询公司等其他商事机构,也转变成为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并且通过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注册类似公司的方式,推动连锁化运行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