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通知》的公告
(原标题: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3月28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金顶”)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际经贸仲裁委”)《V20160288号合资合同争议案仲裁通知》(中国贸促京字第010261号)及《仲裁申请书》,国际经贸仲裁委受理了申请人DURALITE ENGINEERING LIMITED(迪力工程有限公司)就四川金顶与迪力工程有限公司于1991年12月18日签订的《合资兴办“峨眉协和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合同》所引起的争议仲裁。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1991年12月18日,迪力工程与四川金顶签订《合资兴办“峨眉协和水泥有限公司”合同》(以下简称“合资合同”)以及《峨眉协和水泥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合资合同约定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800万元,其中四川金顶用华新窑及前后配套设施作价2400万元人民币投入,占50%的股权,迪力工程以现金投入人民币2400万元或等值的外币用于购买华新窑及前后配套设施,占50%的股权。1992年1月4日,合营公司依法登记注册成立,于同年9月1日投产。
截止1992年9月,申请人将2400万元人民币全额汇入被申请人账户,按支付、购买了华新窑及前后配套设施50%的所有权。同年12月30日,被申请人向合营公司出具一份《内部转账通知单》,承诺将价值4800万元固定资产划转给合营公司。但是,被申请人提供《内部转账通知单》之后,未提供4800万元固定资产的具体明细、评估报告,也未提供权属证件,申请人无法确定被申请人是否足额、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2010年,被申请人停产,合营公司一并停产。2012年8月8日,乐山市中级(以下简称“乐山中院”)裁定对合营公司司法强制清算。2013年7月16日,乐山中院根据《清算审计报告》的结论,宣告合营公司转为破产清算。2013年12月10日,法院裁定终结合营公司破产程序。
(三)在合营公司的《清算审计报告》中,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出资不实,已构成重大出资违约。
(四)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尚有2160.887092万元出资义务未履行,且未履行实物资产(含专用铁、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义务,已构成重大出资违约。
(五)被申请人出资违约行为持续至今,违反了《合资合同》的约定及《公司章程》、《公司法》的,导致合营公司注册资本虚化,资产大量减少。
(六)被申请人出资不实、未履行出资义务已构成重大违约,应向申请人支付2880万元违约金。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构成出资重大违约,应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2880万元人民币。
四、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V20160288号合资合同争议案仲裁通知》(中国贸仲京字第0102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