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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邢台沙河支行5宗违法行长遭罚 迟报案件信息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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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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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邢台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邢银保监罚决字〔2019〕17号-21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沙河支行存在未按规定保管和使用印章;员工行为排查管理不到位;内部控制体系不健全;迟报案件信息;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五宗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邢台银保监分局对其处以罚款50万元。

  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未按规定保管和使用印章、员工行为排查管理不到位、内部控制体系不健全、迟报案件信息等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违法违规行为,时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行长周少杰负有管理、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邢台银保监分局对其警告并罚款8万元。

  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未按规定保管和使用印章、员工行为排查管理不到位、迟报案件信息等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违法违规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副行长胡煜负有管理、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邢台银保监分局对其警告并罚款8万元。

  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未按规定保管和使用印章、员工行为排查管理不到位等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违法违规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副行长于红伟负有管理、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邢台银保监分局对其警告并罚款5万元。

  王保英在担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行长期间,存在未按规定保管和使用印章、员工行为排查管理不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邢台银保监分局对其作出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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