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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诊所放射工作人员两人共用个人剂量计,谁去拍片谁佩戴?卫监君说:不行!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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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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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医疗卫生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医疗机构开始为患者提供放射诊疗服务,尤其口腔科放射诊疗设备因体积和放射剂量较小、操作简易更是越来越普遍。但是,个别医疗机构 因放射专业知识的缺乏而发生操作和管理违法违规的行为。

近期,宁波海曙区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开展国家双随机监督检查时,要求某口腔诊所提供两位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资料,诊所负责人立即“自信”地拿出赵姓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报告,且按照规定定期开展。当执法人员要求提供蒋姓放射工作人员的相关资料时,该诊所负责人表示:他们诊所只有一个个人剂量计,谁去拍片谁佩戴,而且设备放射剂量小,没有什么危害。

卫生执法人员听到这个解释后,当场向诊所负责人严肃指出其违法违规行为,耐心宣教相关法律法规,并要求其立即改正,并于当日立案调查。

下一步

海曙区卫生监督所将继续加强辖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和患者的健康权益。

卫监

小课堂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三)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第十二条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

(一)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

(二)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第十三条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二)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

(三)进入辐照装置、工业探伤、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来源:海曙区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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