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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正式实施,相关问答来了!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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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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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要求,重点围绕提升我省依法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解决新冠疫情防控工作暴露的问题和短板,总结提炼疫情防控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为新冠疫情防控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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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防控工作原则

明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始终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遵循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方针,坚持科学决策、预防为主、属地管理、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的原则。

明确政府部门和基层防控职责

细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防控职责,负责组织做好监测预警、风险评估、事件报告、信息发布、医疗救治、防控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明确基层政府的防控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调落实防控措施,指导村(居)民委员会采取防控措施;增加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的防控职责。

提高科学精准防控能力

建立应急专家委员会,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支持;规范疫情防控数据的采集、共享和销毁工作,建立数据应急联动共享机制;运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溯源等工作,实施精准化风险标识和网格化管理。

加强预防能力建设

完善应急预案制度,提高应急预案的操作性,按要求开展应急演练;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实行省市县三级储备制度,进行目录化管理,明确应急物资储备的种类、方式、数量、储备责任单位;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实施标准化建设;建立分级、分层、分流的应急医疗救治体系,按要求设立传染病院(病)区,发热门诊(诊室)、隔离病房、负压病房、负压手术室等;提升医疗机构和公共基础设施的平战结合能力。

加强监测预警和应急反应能力

建立完善多点触发监测预警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敏感性和准确性;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机制,明确卫生健康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调查核实、评估研判、报告、预警或启动应急响应建议职责;公开信息反映渠道,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热线电话和政府门户网站等途径反映隐患信息。

调整完善信息发布制度

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事态发展、应急处置和政策解读等有关信息。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发布的个人信息应当进行数据脱敏处理,保护个人隐私。

完善应急保障机制

建立应急物资生产机制,通过依法征用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的供应;创新医保支付政策,健全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救治;促进复工复产,授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受影响的具体情况,制定扶持有关行业发展优惠政策的权限。

小编罗列出了相关问答

一起来看看吧~

01

《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是何时正式实施?

《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于2020年10月13日经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12月1日起施行。

02

《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新冠疫情爆发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等多次会议上反复强调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6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专家学者座谈会上再次强调要完善公共卫生法律法规体系。二是全面及时总结我省疫情防控成功经验。我省第一时间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第一时间实施“一图一码一指数”的精密智控机制,第一时间落实“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要求,第一时间聚力开展科研攻关,第一时间有效助力复工复学,第一时间推动体系建设,取得了疫情防控的重大成效。三是补足我省疫情防控工作短板的需要。原《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应急办法》是在2003年根据防控非典的工作经验制定出台的,与新的防控形势、防控要求和防控任务已经有很大的不适应。

03

什么事件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职业中毒、传染病菌毒种丢失、重大化学毒物污染以及其他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健康的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0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原则是什么?

防控工作应坚持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遵循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方针。坚持预防为主、依法防控、科学防控、精密智控、属地管理、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的原则。

0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中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是什么?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中的职责包括:1、加强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2、完善应急预案;3、将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纳入当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体系;4、建立健全应急工作机制;5、加强区域协作;6、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是:1、协调落实防控措施;2、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控措施;3、组织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

06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中都有哪些职责?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职责主要有: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风险评估、事件报告、信息发布、医疗救治、防控指导等监督管理工作;2、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家委员会,制定工作规则,完善专家决策咨询制度;3、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规范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组织医疗机构开展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4、加强对医疗废物、传染病菌毒种的监督管理;5、加强对人畜共患疾病的监测和管理;6、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7、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和不明原因疾病监测哨点,建立完善多点触发监测预警机制;8、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风险评估、会商研判,及时报告;9、对传染病做到“四早”、“四集中”,指定定点医疗机构。

07

《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对村委会和物业的职责有哪些规定?

《办法》规定村(居)民委员会有执行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协助做好村(社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宣传教育和健康提示和动员村(居)民和辖区内单位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的职责;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配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本单位和自身的防控工作,采取防护措施,积极配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不得歧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人员、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和家属。

08

这次《办法》对医疗救治方面内容有没有涉及?

《办法》完善了分级、分层、分流的应急医疗救治体系1、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本区域综合性医疗机构设置独立的传染病院区(病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与传染病防控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和符合隔离要求的传染病病区。2、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发热门诊(诊室)、肠道门诊、隔离病房、预检分诊室、负压病房、负压手术室,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控管理制度、操作规范。3、医疗急救中心(站)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完善急救设施设备,配备与服务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救护车(负压救护车)和急救医学专业技术人员,确保院前急救畅通。 同时,明确平战结合的要求1、完善体育场馆、展览馆、会展中心等公共基础设施,预留应急需求转换的设施设备和改造空间,便于快速使其转换为临时性救治场所或者隔离区域。2、新建、改建、扩建综合性医疗机构时,应当按照隔离病房的相关设计标准,预留应急场地和改造空间,便于快速使其转换为隔离病房。

09

《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对应急物资储备方面有哪些规定?

《办法》明确应急物资储备实行省市县三级储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明确物资储备的种类、方式、数量和储备责任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目录的要求,落实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物资的生产、流通、储备的调配,确保应急物资的正常供应。3、依法启用应急物资储备生产线,或者依法征用相关企业的应急物资生产线,统一调拨和分配辖区内的应急物资,保障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应急物资的供应。必要时,可以新建应急物资生产线。4、对因财产被征用造成损失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

10

对于信息的发布和预警权限,《办法》有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呢?

首先,《办法》对预警权限作了明确规定1、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预警或者启动应急响应建议。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的预警或者启动应急响应建议,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权限,决定向社会发布预警或者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动态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应急预警、响应级别或者终止应急预警、响应。

其次,《办法》调整了信息发布权限: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事态发展、应急处置和政策解读等有关信息。2、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11

《办法》对于传染病应急处置中单位和个人有什么样的规定?

在传染病应急处置中,1、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配合有关部门和专业技术机构做好医学检查、医疗救治、采样、调查、隔离等工作。2、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的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和传染病患者密切接触者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3、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应当如实提供个人有关信息。来自疫情流行区域(含境外)的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和家属,应当按照所在地应急指挥机构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做好疫情防控工作。4、人员密集单位和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本单位的应急工作方案做好防控工作,严格落实应急指挥机构依法实施的预防控制措施。人员密集单位和公共场所内发现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应当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1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应包括哪些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如下内容:1、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和有关部门的职责;2、预防、监测与预警机制,监测机构的职责和任务;3、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报告、通报、发布制度;4、事件分级及应急响应的措施、应急预案的操作手册与应急处理工作方案;5、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以及其他物资的储备与调度;6、应急救治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后备医疗机构;7、危险废弃物处理方案和措施;8、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9、其他与应急处理有关的事项。

13

哪些单位需要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或方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康复机构、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监管场所、旅游景点、火车站(车站)、机场(码头)等人员密集单位和公共场所都应当制定本地区或本单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或方案。

14

如何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的宣传教育工作?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知识和法律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有关部门、村(社区)开展宣传和培训,增强社会公众的公共卫生意识,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依法防控的能力。

2、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咨询服务;

3、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知识纳入学校的相关教学课程;

4、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知识的培训教育。

5、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协助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

1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后,可以依法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启动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应急指挥机构按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1、统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开展有关防控救治工作;

2、紧急征用或者调用药品、血液、医疗器械、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以及其他物资;

3、限制或者禁止人员聚集活动,临时关闭有关的公共场所,对特定场所进行消毒;

4、临时停工、停业、停课;

5、运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溯源等工作,实施精准化风险标识和网格化管理;

6、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实施交通卫生检疫或者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7、将传染病患者安排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对其密切接触者等重点人员实行隔离医学观察、封闭式转运、相关实验室检测;

8、对水源、供水设施以及食物采取卫生安全控制措施;

9、对可能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危险物品进行检测、封存、销毁;

10、组织新闻媒体开展宣传报道,刊登或者播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相关知识;

11、组织专业队伍,开展心理健康宣传、评估与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12、组织高校、医疗卫生机构、监测机构和科研机构集中力量进行科研攻关和防控救治技术研究;

13、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14、其他必须采取的紧急措施。

1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中,如何依法运用大数据?

1、完善公共数据平台,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数据采集标准,统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数据的归集工作,依法将相关单位的数据纳入公共数据平台。 2、运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溯源等工作,实施精准化风险标识和网格化管理。 3、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集个人相关的数据信息;应急状态结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涉及个人隐私的数据信息进行封存或者销毁等安全处理,并关停相关数据应用。 4、因应急处置确实需要发布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相关个人信息的,应当进行数据脱敏处理, 保护个人隐私

17

传染病发生时,要如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1、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必要时,采取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等措施,提高救治工作成效。

2、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设置隔离控制区和隔离点,并设立隔离标识。

3、除定点医疗机构承担救治任务外,应当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指定有条件的综合性医疗机构设置符合隔离要求的传染病病区。必要时,可利用大型公共设施建设传染病集中救治场所。

4、有关单位、个人和专业技术机构应当依法做好医疗废物和其他危险废弃物的收集、运送、存储、处置工作。

18

《办法》对医保方面有什么规定?

1、统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公共卫生资金的使用,提高对基层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保障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致伤的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2、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致伤人员确实无力支付医疗机构救治费用而欠费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医疗机构予以补助。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权限健全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

4、建立特殊群体、特定疾病医药费豁免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临时调整医保目录、支付限额、用药量等限制性要求;

5、优化异地住院医保直接结算流程,确保患者在异地得到及时救治。

19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得到控制或者后,有哪些复工复产的政策和措施?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终止应急响应或者降低应急响应等级;同时继续实施必要的防控措施,防止再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组织受影响的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 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本区域扶持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3、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的企业应当在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后,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减少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损失。

20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中哪些行为要收到处罚?

以下情形依法受政务处分或处分:1、未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实施方案的; 2、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演练或者培训的; 3、未按照规定履行监测、报告职责,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谎报、瞒报的; 4、未按照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开展应急物资储备的; 5、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调查、报告、处置、救治等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6、违反规定泄露个人隐私信息的; 7、其他不履行应急职责的情形。

以下情形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1、拒不配合医学检查、采样、调查、隔离等应急处理措施的; 2、阻碍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应急工作职责的; 3、不如实申报个人健康信息或者隐瞒个人出行、接触等相关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4、擅自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信息或者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 5、其他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来源:省卫生健康委法规处

编辑:陈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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