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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一少女服刑13年后无罪释放 可申请国家赔偿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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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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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年前,云南省巧家县一幼儿园发生一起投放危险物质案,幼儿园小工钱仁风被判处无期徒刑。案件一波三折,进入再审程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1日作出再审宣判,以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改判钱仁风无罪。

  钱仁风,又名钱仁凤、钱仁研,女,1984年,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巧家县人,农民,原住云南省巧家县崇溪乡南团村钱梁社。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2002年7月22日,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以钱仁风涉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向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3日作出(2002)昭中刑三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钱仁风于2001年9月到巧家县新华镇朱梅开办的“星蕊宝宝园”做工。做工期间,钱仁风认为朱梅对她不好,遂生报复之恶念。2002年2月22日12时许,钱仁风将其从家中带来的灭鼠药投放在该幼儿园内的部分食品中,并将放有灭鼠药的食品拿给该园的部分幼儿食用,致使候某中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谭某、何某某中毒后经抢救治愈。据此,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钱仁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钱仁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5日作出(2002)云高刑终字第18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钱仁风被交付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2014年5月12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云检刑申案建(2014)4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建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再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5)云高刑监字第99号再审决定,决定本案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今年9月29日,云南省高院开庭再审此案。庭上,公诉机关称,经过调查、鉴定等,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死亡男童有毒鼠强中毒症状,谭某、何某某至今没有出现过毒鼠强中毒现象;巧家县、昭通市公安部门相关取证违法,且39份检材时代久远灭失,导致案件无法再检,使本案有争议。同时,部分笔录为侦查员代签,供述存在相互矛盾地方,且存有长时间询问未成年人情况等,综合各种情况来看,不能确定钱仁风是唯一的犯罪嫌疑人,原审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根据现有证据,建议判决无罪。

  云南高院认为,本案是否系毒鼠强中毒,毒物来源、投毒时间、投毒方式的证据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与合理怀疑。原判认定钱仁风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再审宣判钱仁风无罪。

  法官宣布,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效率,当庭释放钱仁风,并表示她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当日,人大代表、钱的家属、媒体等参与旁听。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春光认为,司法机关勇于自省,直面错误,本身就是法治理念的内在要求,通过这样的行为,有助于推动老百姓对法制建设的信心,也有助于提升法制的形象。但在实践当中,冤假错案的真正难点、而且容易被忽略的是冤假错案的发现。目前的冤假错案集中发现在对人身权利侵害案上,主要是真凶“再现”或者死亡人“再现”,除此之外其他案件发现难度其实很大。这说明发现冤假错案的途经太少,能力太有限。

  李春光称,纠正冤假错案有些很基础的东西可以做,比如疑罪从无,这是现代刑法很重要的理念,但现实往往是疑罪从轻,比如杜培武案,当时认为他杀了他老婆,但证据不充分,就保了条命判了死缓,最后发现真凶,才证明他是冤枉的。“现实是从侦查、民意、舆论角度都很难接受,从而导致冤假错案制作。”同时,冤假错案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过分轻信犯罪嫌疑人口供,这些口供往往通过非法方式获取。

  李春光表示,现在司法改革也在强调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配合疑罪从无,这些证据得到有效、充分排除,冤假错案就会减少。同时,落实好无罪推定原则,司法改革中强调以审判为中心,保障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权利、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形成有效抗辩,从而避免审判机关偏听偏信,有利于降低冤假错案的发生。(王艳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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