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头条被广州日报告偷搬新闻 回应称
不到两岁的国内资讯APP《今日头条》最近频频成“头条”一直以来《今日头条》都标榜“不做内容生产者,只做内容分发者”、“不做新闻生产者,只做新闻搬运工”,然而传统纷纷其了著作权,《广州日报》更是把《今日头条》送上了海淀法院的被告席。6月4日,组织当事人进行谈话。
原告方广州交互式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称,其是广州日报报业集团下属单位,经集团授权,享有《广州日报》自有版权作品的信息网络权。被告《今日头条》未经授权,擅自在其所经营的移动客户端《今日头条专业版》发布原告享有信息网络权的作品,经公证处公证,《今日头条》转载《广州日报》的数量特别巨大,其中包括《广州日报》上刊登的有很大影响力的原创作品《广州暂停“弃婴岛”的与省思》等,严重了原告的知识产权。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在其所经营的移动客户端删除涉案文章,并在其APP首页刊登一个月的道歉声明,同时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
《今日头条》则对版权问题采取“躲闪”态度,既不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抗辩,也不回应赔偿,而是提出“管辖权”,认为此案不应由海淀法院审理。
第二天,《今日头条》在其官微上发表声明回应诉讼,称《今日头条》是依靠数据挖掘与机器学习来为用户自动推荐信息的工具,这种方式与以往的工具与服务不太相同,有朋友产生了。针对《今日头条》的声明,众多、网络专家提出质疑,认为《今日头条》和百度不一样,它不是一家搜索引擎公司,在苹果App Store和的各大应用商店中,《今日头条》都将自己定位为新闻客户端。也有人认为,《今日头条》对抓取的新闻采取了“深度链接”和“二次加工”,这些行为都涉嫌侵权。
昨天,本报记者就本案采访了在知识产权等领域有深入法律实践的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刘铭律师。他认为,这起诉讼,集中体现了传统和新之间的三大矛盾:新是否“寄生”侵权、索赔数额如何确定、间如何共存、共赢。他呼吁建立健全网络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从目前报道的情况看,《今日头条》涉嫌深度链接和对新闻的二次加工,这些行为有可能构成侵权,但要根据个案具体分析。”
刘铭解释,“深度链接”即链接网站绕过被链网站首页直接链接到分页上,此时,如果具体网页内容上没有任何被链网站的标志,那么用户可能会误以为链接网站是网页内容主体,引起侵权纠纷。“如果《今日头条》保留了纸媒的LOGO,那么就不构成侵权。”此外,同一条链接在《今日头条》中打开,和在普通浏览器中打开呈现的效果完全不同。显然,为了阅读体验,《今日头条》APP对网页内容进行了优化,并加入了相关阅读、评论等功能,实际上已经形成了一个自己的页面。这就属于二次加工,与《今日头条》在声明中声称的“我们不修改合作网站页面内容”的说法自相矛盾。对此,刘铭认为,这一做法构成侵权。
刘铭介绍,为了满足利益,著作权法还设置了“合理使用制度”,即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其中包括刊登或播放其他已经发表的关于、经济、教问题的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如果没有他人转载,那么《今日头条》抓取这些新闻,也不构成侵权。”
“涉嫌侵权的新闻是海量的,如果一条一条予以确认,对于原被告双方举证以及法院审理都会是巨大的工作量,所以类似纠纷大多以调解告终。”刘铭预测,此次纠纷,调解的可能性依然很大。
“著作权法的根本功能在于平衡著作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网络下也不例外。”刘铭指出,文章只有发表、才有价值,这就是公共利益,著作权人从中获益这就是。“如果仅注重著作权人的,就会信息流动,损害获取信息的;如果只侧重信息,必然损害创作者的积极性,最终影响整个社会文化的发展。的判决就是要寻找其中的平衡点。”
对于著作权赔偿数额,刘铭介绍,我国法律了三种计算方法: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赔偿,酌定数额。
前两项很好理解,著作权人损失多少或侵权人赚了多少,就赔偿多少。刘铭介绍,我国目前的稿酬标准一般为一千字200元到300元,如果涉嫌侵权,最高可以按5倍计算赔偿金额,这个标准对于著作权人来说并不算低。“一篇新闻作品的稿费按300元计算,5倍赔偿就是1500元。之所以很多人觉得赔偿数额过低,是因为侵权人获利远远高于这个数目。拿本案来说,即使最后《今日头条》败诉,赔个几万或几十万元,但和它融资上亿元相比,还是小数目。”
基于上述原因以及举证困难等因素,在新闻作品侵权上,人往往愿意选择第三种赔偿金计算方式,即由裁量赔偿金额。
法院在判定赔偿数额时一般会考虑以下因素:通常情况下,原告可能的损失或被告可能的获利;作品的类型;合理许可使用费;作品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人的知名度;作品的独创性程度;侵权人的主观、侵权方式、时间、范围、后果等。
“这个数额应该既能起到著作权人利益,又能有效侵权人今后继续侵权。真正达到公益的平衡。”刘铭说。
“这个案件,折射出传统和新如何共存、共赢的问题。”刘铭指出,《今日头条》并不是“新闻搬运工”模式的首创者,它只是发扬光大而已。如果不解决这个问题,今后还会出现更多的“头条搬运工”。
刘铭的观点是,新不应满足单方面“寄生”在传统之上这种模式,更要懂得“反哺”。
“信息爆炸的时代,创造信息价值的成本日益高昂。如果新持续免费获得传统生产的公共信息和专业信息,无异于在传统的性和创新性。”同样,传统也需要借助网络提升自己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双方应是一种“共生”关系。“传统与新之间的纷争,无非是利益分配问题,这既需要法律判决来引导,更需要市场之手来调节。”
刘铭仿效音著协,建立健全网络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例如传统和新成立相关协会、机构,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由该协会集中行使人的有关,向网络收取转载费用,进行网络著作权纠纷仲裁与诉讼等。
早在2006年,《新京报》就以擅自转载大量新闻产品、著作权为由把知名网站TOM在线告到法院,要求对方诚恳致歉,并索赔372万元。
《新京报》称,自2003年到2006年,TOM网站未经授权使用其25000余篇和图片。当时,TOM网站相关负责人解释说此案是“一个误会”,双方正寻求合作。《新京报》代理律师也亮明立场:《新京报》的行动不是简单地要求侵权赔偿,是要通过这次诉讼,促进网络与传统规范化合作,让传统在合作中赢得一个合理地位。
最终,此案以双方庭外和解,《新京报》撤诉告终。《新京报》的律师称,TOM网站基本满足了他们的诉讼要求,而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双方签订了保密协议,律师没有透露具体数字,仅表示,“比诉讼请求中的372万要少得多。”
同年,《南方周末》发表文章《新京报诉背后传媒格局》,文章指出“过去几年,以为代表的传统曾集体抵制商业网站”,甚至一度成立联盟,“呼吁全国报界联合起来,改变至为门户网站打工的地位,提高传统对商业门户网站的议价能力。”此外,文章也找专家提出“利益均沾的合作模式”,探寻传统和新共赢之。
然而时至今日,这条“共赢”之还没走通。正如《新京报》上周在《“今日头条”,是谁的“头条”》一文中指出的,“在互联网时代,固然是要鼓励技术创新和所谓的盈利模式创新,但基本的前提,是不能原创内容的创新,不能把别人的头条抄袭成自己的头条”,“法律完善、司法和管制,以及资本的、社会的认知,也应当立足于创新的源泉。”
第一次:1999年4月15日,人民日牵头,包括、、《日报》、《解放日报》等传统主办的23家网络代表齐聚,签订《中国新闻界网络公约》:“凡不属于此公约的其他网站,如需引用公约单位的信息,应经过授权,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二次:2005年11月1日,中国都市报研究会总编辑年会在南京召开,发表了著名的《南京宣言》:“全国报界应当联合起来,积极运用法律武器,加强知识产权,自身权益,改变新闻产品被商业网站无偿或廉价使用的现状。”
第三次:2006年1月12日,由解放日报报业集团首倡,全国39家报业集团聚集广州,发起《全国报业内容联盟的书》:共同制定向网络提供新闻内容的定价规范,提高网络转载的门槛,捍卫自己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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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马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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