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贼驾车拒捕撞损5辆警车 涉案人员近日被
张某李某开车到延庆区某镇先后盗窃京牌两块、电瓶14个。在对二人过程中,张某、李某为,由张某驾车对拦截的警车及进行冲撞后逃跑,导致辅警受伤、警车损坏。后张某至朝阳区位某处。近日,延庆法院审结了张某、李某盗窃后案与位某窝藏案。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6年6个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以窝藏罪判处位某有期徒刑10个月。
2017年2月的一个晚上,张某从市朝阳区驾驶小客车李某到延庆区某镇进行盗窃。当天22点左右,张某、李某在该镇三个村分别盗窃京牌两块、电瓶14个。后经市延庆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14个电动车电瓶鉴定价格共计4352元。
当天23时左右,张某、李某又驾车进入市延庆区的一个小区伺机盗窃,此时将多辆警车拦在该小区出口处,对二人进行。张某、李某为,由张某驾车对拦截的警车及进行冲撞后逃跑,导致辅警右腿多处骨折,执行任务的5辆警车及2辆过的私家小客车不同程度损坏。经市延庆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5辆警车损坏的价格共计为人民币38603元,2辆私家车维修价格为人民币28800元。
张某逃跑后,前往市朝阳区某公寓位某暂住地。位某在明知张某涉嫌盗窃的情况下,仍然为其提供住处。几天后,李某在省市被抓获到案。2017年3月,张某在位某暂住地被抓获。
延庆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李某共同窃取他人多个电瓶后,为,当场使用,驾车冲撞警车及人员,致使一名辅警轻伤一级,5辆警车及2辆私家车受损,损失共计人民币67403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应予刑罚处罚。位某明知张某涉嫌犯罪而为其提供住处,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张某、李某在共同犯程中,张某驾车实施盗窃、冲撞警车及人员,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起次要作用,系。
张某、李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罚之罪,是累犯,均依法从重处罚。
延庆法院根据张某、李某与位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确定了三被告人的刑罚。最终,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以抢劫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以窝藏罪判处位某有期徒刑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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