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驾货车不慎轧死儿子 妻子将丈夫告上法庭
短短几秒钟,前后四五米,活泼可爱的儿子便倒在了父亲亲自驾驶的货车轮胎之下。去年10月,这出悲剧发生在瑞安市东门街道,让听闻者无不觉得悲恸。
今年4月,瑞安法院对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由保险公司赔付原告崔某经济损失27.87余万元。保险公司不服,向温州中院提起上诉。日前,温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不留神酿大祸
父亲驾车轧死儿子
今年25岁的郭某和21岁的崔某均为河南人。2012年1月5日,郭某夫妻诞下儿子小郭,一家人的日子平静幸福。
郭某有一辆重型自卸货车,挂靠在某渣土运输公司名下从事营运,因此《行驶证》上登记车主为该公司,并投保保险期限从去年5月13日起为期一年的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其中不计免赔率的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金额为50万元。郭某称,在购买货车时,因为手头资金短缺,渣土运输公司为其垫付了15万元,双方约定垫付款从他的营运利润中扣减。
去年10月24日下午,崔某去理发店理发,把年仅一岁九个月的小郭交给郭某照看。下午2时多,在瑞光大道的一片空地上,郭某正在修车,小郭在旁玩耍。因为太阳比较晒,郭某想将车移动一下。他将小郭安置在离货车只有几米远的轿车旁,一再嘱咐小郭不要动,等着他回来。
郭某爬上货车后发动车辆,往前进了两米多,再往后退了两米多。这时,车外有个阿姨惊恐地叫起来:“轧到孩子啦!”郭某听到叫声后马上下车查看,只见小郭已经躺在了后车轮下。他立马把小郭从车轮下拖了出来,但是小郭已经没有了呼吸。
后经瑞安市交警部门认定,郭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小郭不负事故责任。
母亲因监护缺失
酌情自负30%的损失
事故发生后,崔某将丈夫郭某、渣土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告到瑞安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予赔偿,超过部分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直接赔付包括死亡赔偿金等在内的损失36.6万元。
一审开庭时,原被告的争议主要围绕以下三大焦点:一是崔某与郭某系夫妻关系,同时作为原被告,诉讼主体是否适格;二是是否具备免责情形;三是崔某与郭某作为小郭的父母,是否应承担监护责任。
瑞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郭某驾驶货车致其子小郭死亡,应由郭某依法承担责任。被告渣土运输公司作为货车的被挂靠单位,在享受收取运行利益的同时,负有监管挂靠人谨慎使用货车的义务,需与郭某承担连带责任。对于相关争议焦点,法院表示,郭某既是小郭父亲又是直接侵权人,被其妻即小郭母亲崔某作为侵权纠纷的共同被告,并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保险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未举证证明已就免责条款内容向投保人尽到告知义务,对其免责主张不予支持;一岁多的小郭对事故的发生无过错并不意味着其法定监护人也因此没有过错,郭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自然包括对法定监护的缺失,而作为共同监护人的崔某也没有尽到法定监护义务,因此需对自己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同时,瑞安法院对经济损失进行计算,确定为35.1万余元。因此,瑞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交强险赔偿11万元,超出交强险部分由崔某自负30%,即保险公司赔付崔某经济损失27.87余万元。
一审结束后,保险公司以原审程序违法、崔某未尽监护义务应与郭某承担同等责任、已约定免责条款不应承担保险责任为由提起上诉。
温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链接
就在小郭的悲剧发生前一个月,同样在瑞安,发生一起父亲驾驶越野车不慎撞死自己不到2周岁的亲生儿子的事故。
交警提醒,由于孩子对危险的感知能力比较弱,同时因为身高等原因较难被驾驶员发现,如果家长监管不到位,且刚好遇上安全意识不强的驾驶员,就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为了确保出行安全,家长应该加强对孩子的监管,远离视觉盲区及危险区域,如车辆前后、道路拐角等,不可让孩子独自在马路上玩耍,以免发生意外。而驾驶员在车辆起步时应仔细观察车辆周围情况,且行车途中一定要注意力集中,确保安全。
- 标签:
- 编辑:马拉文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