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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犯两桩命案时他成年了吗?检察官破15年前“年龄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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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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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温州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戴某抢劫、故意伤害一案成功获改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撤销了温州中院原关于被告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的量刑,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与原判抢劫罪十五年有期徒刑合并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这桩发生于15年前的命案,从破案到审判,可谓波折起伏,其中最大的谜团是,戴某当年连犯两桩命案时,到底年满18周岁了没有?

  温州市检察院经办此案的检察官吴晓节,先是依法纠正侦查机关对戴某年龄的错误认定,确定了他犯案时已满18周岁,在一审判决出来后,检察院又对量刑畸轻的判决进行抗诉,成功获得改判。

  18岁那年

  他8天内致2人死亡

  戴某,贵州人,16岁不到就被亲戚带到温州打工,在温州一些工厂上班,2000年春节,他赶回家过年。2000年下半年,戴某和老乡夏某(已判刑)再次到温州务工,但都没找到工作。眼看身边的钱越来越少,两人起意抢劫夏某原来厂里的驾驶员陆某。

  10月21日晚6时许,夏某借口将陆某约出来,两人趁陆某不备,持啤酒瓶殴打他的后脑部,实施抢劫。

  陆某遭殴打后逃跑,戴某与夏某追赶。陆某逃至南白象街道横港头村三条桥处的河边时,慌不择路掉入河中,戴某与夏某见陆某沉入河中不见踪影,便离开现场。后陆某尸体被人发现。

  仅仅过了8天,戴某再次犯下命案。10月29日下午3时许,他在瓯海区梧田街道梧田街文化宫台球室看人打球时,出言指点,正在打球的贵州人蒋某嫌他多嘴,两人争吵,继而扭打,戴某抽出水果刀,戳中蒋某的胸部及背部,致蒋某大失血,送医不治死亡。

  亡命天涯

  他潜逃云南13年

  接连闯两起大祸,戴某不得不亡命天涯。他连夜逃到云南,并化名杨进洪,在工地上打工。

  2003年,戴某认识了女友孙某,两人住在一起,还生下一个儿子。

  孙某说,他只知丈夫叫杨进洪,自称31岁,但从没见过他的身份证,只知他老家贵州,5年前,戴某还带孙某去了老家。

  孙某说,虽然他们以夫妻身份住在一起10年,但一直没领结婚证,丈夫在云南一带的公路施工点打工,他从来没和孙某提起自己过去的事,在孙某的印象中,戴某为人和善,很难想象他曾犯过这么大的罪。

  和孙某认识一年后,两人生了个儿子。儿子5岁时,戴某带孙某回到他老家,且把儿子交给父母看管。

  这种隐匿的日子没能一直过下去,2013年4月22日晚上8点,侦查人员在昆明市呈贡区洛羊街道云景路一小吃店抓获戴某。

  “抓获时我还不知,现在才听说他以前犯罪过,杀了人。丈夫曾跟我说过,跟我认识前曾去过浙江,还说自己被别人骗过。我希望政府宽大处理,我们愿为死者家属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孙某接受审讯时曾这样说。

  户籍证明显示

  他犯案时还未成年

  侦查机关调取了戴某的户籍证明,显示他出生日期为1982年10月29日,那么,他犯下第二条人命的时候,恰恰就是他的18周岁生日当天。

  据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实施犯罪时的年龄,以生日的第二天计算为满周岁,生日当天仍然不能计算为满周岁,因此,他实施杀害蒋某的犯罪行为时,还是17周岁的未成年人。

  果真如此吗?

  “年龄问题直接关系到戴某的量刑,也就是是否适用死刑,公安机关所查证据却无法明确他的真实年龄。”温州检察院检察官吴晓节表示,侦查机关移交侦查材料时,吴晓节敏锐地注意到戴某的年龄问题,并在一些细节上发现不一致之处,如一名证人阿义(化名)的证言显示,戴某生于1982年农历二月。

  2013年9月6日,吴晓节将该案退回瓯海公安分局,要求补充侦查戴某的年龄问题。

  十几组证据

  证明他的年龄改小了

  当年9月22日,吴晓节和民警一起,赴贵州、云南两地,8天时间走访大量知情人,做谈话笔录,调取书证。

  吴晓节说,在谈话中,一些证人怀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而不予配合,经过大量的思想工作,才得以取证。“一到戴某村里,我们就从村头开始挨家挨户问,跟村民亮明身份,还是吃了三四次闭门羹。”

  戴某的同居女友孙某证实,他亲口告诉自己,出生日期为1982年4月,但不知是阳历还是农历;戴某的三姐生于农历二月,她证实,弟弟戴某与他生日为同一个月;戴某的邻居证实,自己的儿子是农历二月十六出生的,戴某比他只小几天,不会超过一个月……

  最关键的证据是,戴某的父亲袁某、母亲陈某均证实,戴某生于农历二月十九日,袁某还拿出一本已破破烂烂的本子,里面记载着自己7个子女的出生日期,清晰显示,戴某生于1982年农历二月十九日。按阳历推算,是3月14日。

  14组证人证言、1份书证汇总碰撞,终于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戴某的真实年龄被改小了,他作案时,已经成年。

  检察院遂以戴某年满十八周岁犯抢劫和故意伤害两罪,向温州中院提起公诉。

  一审判无期

  抗诉后改判死缓

  2014年1月7日,温州中院一审以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两罪并罚,判处戴某无期徒刑。

  收到判决书后,吴晓节经审查认为,虽然法院在年龄认定问题上采信检察院补取的证据,但在量刑时却予以从轻处罚。戴某犯罪时已年满18周岁,短短8日内犯抢劫、故意伤害两重罪,致两人死亡,犯罪手段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且没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一审判决量刑畸轻,应提出抗诉。

  于是,温州市检察院依法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日前,浙江省高院经审理,撤销了温州中院原判处无期徒刑的量刑,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通讯员 温萱 记者 王晨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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