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8小时后血检为酒驾 台州三门审计局长被免职
3月8日晚,台州市三门县审计局局长、县人大代表徐伟晖在驾驶私家车回家途中,未打开车灯,追尾撞上一辆两轮电动车,造成电动车上母女两人一死一伤。
事故发生后,徐伟晖并未及时报案,一度关闭手机,肇事8小时后,才到交警部门投案自首。
3月9日晚,经三门县人大常委会许可,徐伟晖被刑拘。
昨天消息传来,血液检测显示徐伟晖确为酒后驾车,现已被免去审计局党组书记一职。
涉事局长确为酒后驾车
已被免职
昨天,三门警方通报了案件的最新进展:经过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徐伟晖投案时刻取样的血液酒精含量为59mg/100mL,达到了酒后驾车标准。
据警方查明,事发当晚,徐在三门城关某酒店参加了朋友家宴,19时50分许,酒后驾驶私家车,沿湫水大道方向行驶,20时许,行至湫水大道与广场路红绿灯处,追尾撞上前方同向行驶的一辆两轮电动车,造成电动车上母女两人一死一伤。
昨天中午,经三门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免去徐伟晖县审计局党组书记职务,同时建议县人大常委会免去其县审计局局长职务。
肇事逃逸量刑从重,得不偿失
对于这样的处理结果,事故死者家属仍然表达了一个疑虑:徐伟晖是在事故后8小时才在警方的敦促下投案自首的,投案时检出的血液酒精含量应该比肇事时低很多。如果案件进入诉讼阶段,会不会影响到最后的量刑?
昨天,本报记者咨询了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郭春晖,他也一直关注着这起案件的最新进展。
郭春晖说,理论上,血液酒精浓度在酒后1.5小时后达到最高值,之后就慢慢降低。但酒精检测报告并不是认定酒后驾车的唯一证据。
司法实践中,对于酒后驾车肇事后逃逸,一段时间后再投案自首,如果有其他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肇事人系酒后驾车,例如有人证可证明肇事者饮酒或肇事后身上有酒味等,经庭审举证、质证后予以确认。
其实,酒后驾车肇事后,最有利的选择是及时自首。因为酒后驾车是酌定从重处罚情节,逃逸是法定加重处罚情节,肇事人为了逃避“酒后驾车”的酌定从重情节而造成“逃逸”的法定加重情节,可谓“得不偿失”。(记者 李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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