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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老伯三个子女家境富裕 却对老人不闻不问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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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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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个子女对我不闻不问       记者 林琳 通讯员 伍娜       前天,一位老伯写信来问:我有一套我个人名义的住房,当时我前妻尚在,共生有三个子女。现在我已经89岁,住房在六楼,有98级楼梯,因为身患多种疾病,年龄又高,实在难爬楼梯,很想通过变卖换一套电梯房,但不料遭到儿女百般反对。       平时子女就很没有孝心,有病不来看,更谈不上送钱送物。我只好请一个阿姨保姆,多年来她尽心尽力帮助、照顾我,我才得以生存。       阿姨是农村人,现在60岁了。她为了尽心帮助到我死,也为了让她安心照顾我,我收她当了义女。我准备把我现在这套住房,死后让她住下去。       我想在遗嘱上写明,把属于我的一半房产赠送给她,不知道法律上是否允许?如果不行,不知道还有什么其他办法?       我之前也听律师讲过两人结婚的话,可以到房产局,在房产证上加上她的名字。但是我们两人年龄相差太大,结婚也不是一个好办法。       我三个子女,我花尽心血把他们养大,成家立业、家境富裕,房子多的有七八套,少的也有三四套,我真是从没见过这样不孝的孩子。还请律师替我想想办法,完成我的心愿!       签约律师周碧君        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       答:这位老伯的房产虽然只登记了他一个人的名字,但如果是妻子去世前,即他和妻子婚姻存续期间买的房,那就是共同财产。妻子去世后,若无遗嘱等其他明示,此房产中属于妻子的一半应按法定继承来分配。老伯在房产中的所有权份额占比为其本来的二分之一加上从妻子处继承的部分。       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在这个事件中,老伯有权将自己的财产赠给保姆。       当然,遗嘱也并不是绝对自由的,其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要件不齐备的不能生效。       若老人在立遗嘱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立遗嘱时也没有受到胁迫和欺骗,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没有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而几个法定继承人并不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老人无须在遗嘱中为他们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那么,老人将其所有部分的房产份额赠与保姆的遗嘱是合法有效的。       另外,老人提到的通过结婚加名的方式来达到这一意愿的想法,从合法性上来说没问题,但因为房产不是完全属于其一个人,子女也不一定会同意老人和保姆的结合,现实中操作起来较为困难。       我国《继承法》还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否则视为放弃。       所以,保姆阿姨应当在老人去世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老人遗赠的表示,并向老人子女等法定继承人明示。反之,也视为放弃。       若保姆无法联系到继承人等利害关系人的时候,也可通过公证等其他方式固定其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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