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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城又一批“老赖”名单曝光(第三期) 来看看禹城最新失信被执行人都有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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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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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禹城又一批“老赖”名单曝光(第三期) 来看看禹城最新失信被执行人都有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人被执行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现将第三期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以下被执行人已同时被加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全社会公布。被执行人将在全国范围内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高消费行为,同时,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部门及行业协会等通报,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1、

  被执行人:德州百信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9265517,法定代表人:宋涛,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6196802292016。

  被执行人:禹城九州泰兴塑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8476054,法定代表人:王振巍,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82196612260312。

  被执行人:德州震森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9718971,法定代表人:戎振森,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6196902130014。

  被执行人:山东千禧药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1706438,法定代表人:相玉霞,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6197006160025。

  被执行人:禹城佳明灯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8067790,法定代表人:王子和,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6196207013510。

  被执行人:宋涛,男,47岁,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6196802292016,汉族,住禹城市梁家镇范庙村。

  被执行人:相玉霞,女,45岁,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6197006160025,汉族,住禹城市市中办北七里堡村。

  被执行人:王子和,男,53岁,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6196207013510,汉族,住禹城市安仁镇药王村。

  被执行人:王振巍,男,49岁,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82196612260312,汉族,住禹城市市区。

  被执行人:王滨,男,33岁,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82198210100470,汉族,住禹城市市区。

  被执行人:戎振森,男,46岁,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6196902130014,汉族,住禹城市十里望乡南营村。

  被执行人:靳军,男,43岁,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82197210050317,汉族,住禹城市市区。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4)德中民终字第100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偿还山东德鑫泉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89173元及利息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全部履行。经申请执行人山东德鑫泉典当有限公司申请,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

  被执行人:安明,男,43岁,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6197309115758,汉族,住禹城市辛寨镇辛寨街。

  本院作出的(2015)禹民初字第99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原告杨长征借款本金411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全部履行。经申请执行人杨长征申请,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

  被执行人:何东东,男,31岁,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8219851122141X,汉族,住禹城市市中办市处二十里堡北街194号。

  被执行人:邹志亮,男,34岁,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8219821230141X,汉族,住禹城市高新区邹庄村78号。

  本院作出的(2015)禹商初字第75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偿还原告杨希栋车款人民币51万元及利息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全部履行。经申请执行人杨希栋申请,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

  被执行人:禹城市利源新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3185641,法定代表人:张松,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82198810020415。

  本院作出的(2015)禹商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偿付原告宋敬霖煤款97120元及利息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全部履行。经申请执行人宋敬霖申请,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

  被执行人:董明海,男,66岁,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6195003042315,汉族,住禹城市辛店镇西董村。

  本院作出的(2015)禹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偿还原告崔苍贞借款17000元及利息并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全部履行。经申请执行人崔苍贞申请,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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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被执行人:谭延青,男,54岁,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6196207292329,汉族,住禹城市辛店镇西董村。

  本院作出的(2015)禹民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偿还原告崔苍贞借款10000元及利息并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全部履行。经申请执行人崔苍贞申请,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

  被执行人:董俊宝,男,31岁,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82198510302330,汉族,住禹城市辛店镇西董村。

  被执行人:王爱辉,男,31岁,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8219851002174X,汉族,住禹城市辛店镇西董村。

  本院作出的(2015)禹民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被告王爱辉偿还原告崔苍贞借款8000元及利息。被告董俊宝偿还被告崔苍贞借款1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全部履行。经申请执行人崔苍贞申请,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

  被执行人:吴开明,男,46岁,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2197008015730,汉族,住禹城市开拓路塑料厂家属楼4单元3楼。

  本院作出的(2014)禹民初字第104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被告吴开明偿还原告刘玉芬借款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全部履行。经申请执行人刘玉芬申请,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9、

  被执行人:吴吉锋,男,39岁,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6197707021116,汉族,住禹城市嘉合园小区。

  本院作出的(2014)禹商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被告吴吉锋偿还原告杨正锋借款5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全部履行。经申请执行人杨正锋申请,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0、

  被执行人:梁书波,男,32岁,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82198601172033,汉族,住禹城市梁家镇梁庄村。

  本院作出的(2015)禹民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被告梁书波支付原告王伟2015年3月到2015年12月抚养费共3000元,并带回陪嫁物品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全部履行。经申请执行人王伟申请,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1、

  被执行人:杨延宾,男,45岁,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82197103270314,汉族,住禹城市都市风景小区15号楼。

  本院作出的(2014)禹民初字第49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偿还杜兴旺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全部履行。经申请执行人杜兴旺申请,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2、

  被执行人:李光兴,男,39岁,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6197712234212,汉族,住禹城市伦镇北街。

  被执行人:房加路,男,59岁,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6195702104212,汉族,住禹城市伦镇北街。

  本院作出的(2015)禹民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偿还杨承勤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全部履行。经申请执行人杨承勤申请,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3、

  被执行人:王传亮,男,36岁,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82198003110035,汉族,住禹城市市中办事处城关东街。

  本院作出的(2015)禹民初字第1333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偿还李国栋借款本金131000元及利息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全部履行。经申请执行人李国栋申请,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4、

  被执行人:陈恩龙,男,40岁,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6197608163274,汉族,住禹城市梁家镇尼庄村。

  本院作出的(2015)禹商初字第78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禹城市梁家水管站水费1801.8元及利息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全部履行。经申请执行人禹城市梁家水管站申请,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5、

  被执行人:冯光升,男,30岁,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82198610252932,汉族,住禹城市房寺镇冯庄村。

  本院作出的(2015)禹民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偿还姜燕莉2015年8月10日至2015年12月30日孩子抚养费1400元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全部履行。经申请执行人姜燕莉申请,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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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被执行人:安徽龙华竹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5007018,法定代表人:方业龙,居民身份证号:340104196412243516。

  本院作出的(2015)禹法商初字第643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偿还山东贺友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42550.55元及利息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全部履行。经申请执行人山东贺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7、

  被执行人:山东万顺混凝土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9676599,法定代表人:白庆彬,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6197601031156。

  本院作出的(2015)禹商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偿还借款43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全部履行,经申请执行人刘俊申请,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8、

  被执行人:朱秀芹,女,54岁,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82196210020340。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城汉槐街90号。

  被执行人:徐祥广,男,56岁,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6196005100376。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城汉槐街90号。

  山东省禹城市公证处作出的(2015)禹执字第7号执行证书已生效,执行证书所确定的偿还借款47153.63元及利息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全部履行,经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申请,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9、

  被执行人:贝延民,男,42岁,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6197403271415,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市中办事处城关东街8排12号。

  本院作出的(2015)禹商初字第81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全部履行,经申请执行人贺树平申请,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

  被执行人:山东天意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9724542,法定代表人:高建华,居民身份证号:371482196407130834。

  本院作出的(2013)禹商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偿还土地补偿金282480元及利息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全部履行,经申请执行人德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1、

  被执行人:孙超,男,33岁,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82198312250373,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城区湖滨花园。

  本院作出的(2015)禹民初字第93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偿还借款634487元及利息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全部履行,经申请执行人仲吉刚申请,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2、

  被执行人:王金亮,男,53岁,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6196303200818,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市中办事处尚务头村。

  本院作出的(2015)禹商初字第931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偿还货款1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全部履行,经申请执行人邵自和申请,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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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被执行人:邵立祥,男,42岁,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6197406210319,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城区大纸坊一巷49号。

  本院作出的(2014)禹民初字第77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偿还货款24450元及利息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全部履行,经申请执行人宋静申请,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4、

  被执行人:张洪军,男,52岁,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6196405082330,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辛店镇。

  本院作出的(2015)禹商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偿还货款78792元及逾期利息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全部履行,经申请执行人焦长龙申请,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5、

  被执行人:张立军,男,43岁,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6197311110016,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市中办事处西街。

  被执行人:张立新,男,54岁,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26196212113911,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禹城市伦镇丁庄村。

  本院作出的(2014)禹民初字第79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偿还借款46140元及利息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全部履行,经申请执行人张德贤申请,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6、

  被执行人:吕强,男,47岁,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3196905157814,汉族,河北省滦县榛子镇北河南庄村。

  被执行人:张彦龙,男,51岁,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3196511187818,汉族,河北省滦县榛子镇北河杨家庄村。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05)德中民三终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偿还借款12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全部履行,经申请执行人冯长伟申请,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限以上被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继续拒绝财产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妨碍、规避、抗拒执行,拒不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对发现上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请向禹城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举报,举报电话0534-7266015。

  来源:禹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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