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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夜妻子未“落红” 丈夫怀疑妻子不忠起诉离婚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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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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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阜阳新闻网报道,近年来,离婚率居高不下,在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闹离婚的比例超过了七成。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因此,民事庭的法官们在处理离婚案时非常慎重。本着“促合不促离”的原则,对每一起离婚案,都要全面了解双方的情况,依据法律规定,判处双方离还是不离,绝不是简单地“一锤定音”。     案例:新婚夜怀疑妻子不忠 丈夫起诉离婚     2013年5月1日,是张伟和刘玲的大喜之日。原本即将开启一段美好的婚姻生活,却在新婚之夜埋下了“定时炸弹”。因妻子刘玲未“落红”,张伟怀疑她和他人有染。在此后的生活中,尽管妻子尊老爱幼,持家有方,可丈夫始终迈不过这个坎。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都能让他大吵大闹。最终,张伟向法院提出离婚。     刘玲始终不解,为何婚前丈夫对自己百依百顺,婚后突然变了一个人,甚至要和自己离婚。张伟向法官吐露心事后,法官多方劝说开导,并为其普及生理知识。这些打动了张伟,他当即撤诉并请求妻子原谅自己,这样一个濒临解体的家庭被法官们“缝合”了。     说法:感情没破裂,依法不能判离婚     本案中,原、被告都无法提供感情破裂的证据,依法不能判其离婚。丈夫虽然怀疑妻子对自己不忠,但平日里对妻子爱护有加,正是因为太在乎才变得“小心眼”。     通过耐心开导,丈夫打开了积压在内心的“疙瘩”,妻子原谅了丈夫的“一时糊涂”,让双方重新回归家庭生活,才是最圆满的结局。     案例:丈夫忙生意 分居两年后要跟妻子离婚     张园与李强于2000年5月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儿一女,一家四口生活得幸福美满。李强所在的工厂倒闭后,和朋友一起做起了粮食生意。由于经常需要出差到南方,夫妻二人聚少离多。     2013年,李强的生意越做越大,在南方一城市开了一家饲料厂。李强一心扑在生意上,张园在家中照料父母和孩子,夫妻俩一年见不了几次面。今年5月1日,李强以夫妻二人分居两年为由,请求法院准予双方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2013年因工作原因分居两地,缺乏沟通致使夫妻关系紧张,虽然形式上分居已满两年,但分居不是因为感情原因,同时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告诉请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证据皆不充分,遂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     说法:分居两年,未必一定判离婚     本案的焦点在于张园与李强两地分居已满两年,法院是否必然准予双方离婚?对于离婚案件,是否准予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应准予离婚。 ”法官介绍,首先,必须是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其次,分居必须是连续的且已满两年。再次,法官在调解中发现双方感情确实破裂,调解无效才准予离婚,而非只要分居满两年就简单地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案例:因不育,长期遭受家暴     在“无后为大”的传统观念影响下,家住界首市沙南某村的王璐长期忍受着丈夫的家暴。心灰意冷的她,近日向界首市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     在法庭上,王璐痛诉,她与丈夫2008年经人介绍认识并结婚。婚后,日子过得还算和谐。但她长期无法生育,丈夫一家人对她十分不满。从指责、谩骂到殴打,多年来她承受着巨大的痛苦。最严重的一次,丈夫酒后用玻璃片划伤自己,住院期间婆家无人过问,让她对这段婚姻彻底死心。     可丈夫李刚辩解称,娶妻生子天经地义,妻子不会生育是家庭矛盾的诱因,夫妻间偶尔的冲突不能证明存在家暴,因此他不同意离婚。   法院查明了事实真相,在做了大量调解工作无果后,认为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最终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说法:遭受家暴准予离婚     家庭暴力属于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遭受家暴的一方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提起离婚诉讼,同时要求对方给予经济赔偿。     本案中,妻子在遭受丈夫家暴时,有多次报警记录,并且有医院的诊断证明和住院记录,其娘家人及周边邻居均能作证事实情况。通过调解,原告对婚姻彻底死心,被告没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故判决双方离婚。     相关     按照新《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同时,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此外,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提出离婚作了如下限制: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此外,判决不准离婚与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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