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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婆花近160万“养生” 称效果不明显要余款被拒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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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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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已经48岁的何女士,在2010年和2014年先后花了近160万元购买了禅城一家美容院的养生美容服务,但她认为购买的这些服务没有达到预想的效果,于是索要110万元的余款,没想遭到了美容院的拒绝。何女士于是将美容院告上了法院。

  禅城区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认定何女士没有接受全部服务不应享受“优惠价”,遂判决美容院退还91万余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事件:

  富婆花近160万“养生”

  何女士平时非常注重养生。2010年12月开始,她来到了佛山市禅城区港×美容院(以下简称“港×美容院”)。经咨询后,何女士的体质属于“冷体质”。于是,她以88万元的“优惠价”向港×美容院购买了体温综合疗法服务。

  2012年6月及12月,何女士继续向港×美容院购买了养生美容服务,她先是以54.4万元“八折价格”购买了3E二型疗程,后以16.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艾疗项目。

  何女士购买的三次养生服务共计159.2万元。

  她说:

  效果不明显要余款被拒

  从2014年开始,何女士对她所购买的这三项养生、美容服务感到不满意,认为港×美容院提供的服务质量未达到其宣传以及承诺的标准,效果不明显,于是拒绝剩余疗程的服务。

  经法院确认,何女士共接受体温综合疗法服务共8247分钟;接受3E二型疗程服务共98次;接受区疗92包(次)。何女士认为,她预付的美容款余款超过110万元,由于美容院服务未达标准,她有权要回这些余款。在与美容院多次交涉未果后,她于去年12月一纸状诉将美容院告上了法院。

  美容院:

  退款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港×美容院方面回应称,何女士要求退还美容服务款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

  涉案的三份服务合同签订已有一段时间,何女士肯定对美容院的服务一直很满意,不然双方也不可能一直顺利履行合同这么长的时间。服务合同成立后,合法有效,对何女士及美容院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美容院收取服务款后一直在提供服务,而且愿意继续提供服务,何女士没有合理的理由不得要求美容院返还服务款。

  “何女士要求退还服务费,实质是对其已履行完毕义务的反悔。”港×美容院补充说,何女士之所提出退还服务费,并非因为服务质量问题,而是其他竞争对手怂恿所致。

  法院:

  美容院应退款

  但不是全额退

  禅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何女士对港×美容院所提供的美容服务产品的效果不满意,并不愿继续接受港×美容院所提供的服务产品,因何女士与港×美容院双方已失去继续履行合同的信任基础,案涉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亦无法实现。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于未消费的剩余服务产品,何女士有权选择不接受服务。同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何女士已消费部分的服务产品,何女士应依约支付美容服务款;对于何女士未消费部分的服务产品,美容院应依法退还相应款项。

  同时,法院还认为何女士在“体温综合疗法”及“3E二型疗程”均享受了优惠价,基于公平原则,何女士不能享受该服务产品的优惠价。

  据此,禅城区法院认定港×美容院应向何女士退款91万余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记者刘艺明、邓柱峰通讯员邱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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