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尼斯”任性用 奇瑞被索偿500万元(图)
两年前的一场大型商业活动,引发了吉尼斯世界纪录有限公司与国内知名车企的一场官司。吉尼斯公司认为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奇瑞公司”)未经其许可使用“吉尼斯”及“GUINNESS”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遂向佛山中院递交起诉状,要求法院判令奇瑞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连带赔偿损失500万元,并在网站、报刊上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
昨日,该案在佛山中院开庭审理,佛山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黄学军担任该案的审判长。奇瑞方面表示,“吉尼斯”在国人心目中早已是“世界之最”的意思,他们并没有将吉尼斯作为商标来使用;而吉尼斯公司则回应,“吉尼斯”本身具有极强的指向性。案件并未当庭宣判。
吉尼斯公司称,奇瑞公司在未经吉尼斯公司方面许可的情况下,大量使用“吉尼斯”及其英文标识,根本目的在于误导消费者其商业活动与吉尼斯公司具有关联或经过其许可。
庭审焦点 焦点一: “吉尼斯”是否等于“世界之最”?
吉尼斯公司表示,奇瑞公司在其报道中声称,“曾经,奇瑞为中国屡创吉尼斯世界纪录!今天,全新艾瑞泽7以至真实力,再一次挑战世界!”可见,奇瑞公司知晓吉尼斯公司的商标及商业价值,也体现了涉案巡演同以往吉尼斯公司开展或授权开展的挑战性活动性质相同,从使用方式、使用目的、使用效果上说,奇瑞公司对吉尼斯公司注册商标的使用为商标性使用。
奇瑞公司回应称,即使涉案巡演活动用“吉尼斯”等词语进行商标性质使用,也不构成商标侵权。“吉尼斯”在我国早已被作为“世界之最”或“世界纪录”的代名词而被广泛认知和普遍使用,涉案巡演活动中的“挑战吉尼斯”等,是取其“世界之最”、“世界纪录”的含义,并非将“吉尼斯”等作为区别服务来源的商标进行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如果是仅仅想说明其组织的是挑战纪录的活动,其完全没必要使用涉案商标。”吉尼斯公司的代理律师认为。
焦点二: 表演领域吉尼斯有否知名度?
吉尼斯公司表示,涉案商标具有极强的显著性,权威词典及网络词条对涉案商标的解释均指向吉尼斯公司。奇瑞公司作为大型公司且明知“吉尼斯Guinness”是吉尼斯公司的注册商标,需要经许可才能使用的情况下,其应对涉案商标有更高的规避义务。
奇瑞公司否认自己存在将“吉尼斯”等词语作为商标使用的主观意图。“涉案巡演活动的核心目的在于展示车辆性能。因此,无论是活动现场还是活动的有关信息,均是以最突出、最醒目、最频繁的形式标示‘奇瑞’品牌和相关商标。”奇瑞公司的代理律师强调,公众看到相关信息后,会非常自然地想到活动与奇瑞汽车有关。“何况吉尼斯公司的业务范围主要是图书出版和纪录认证,并不包括组织比赛、表演等,在组织比赛、表演等领域,吉尼斯公司并无知名度,相关公众也不会因为表演、比赛活动而想到吉尼斯公司。”该代理律师最后说。
该案将择日宣判。(刘艺明、黄志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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