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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银行客户信任“跌停”!支行长卖虚财产品涉资30亿150名客户!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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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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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一生银行的飞单案件在网络上炸开了锅。民生银行支行行长售卖虚财产品,并以产品“让利”转让的方式吸引该行私人银行高净值客户,致使逾150名投资者被套,涉案金额或高达30亿元。此案一端涉及多家再贴现银行,一端涉及上百名私人银行客户,虽是个案,却出重大的银行内控黑洞!

  民生银行2017年4月18日发布公告称:近日本公司发现分行航天桥支行行长有涉嫌违法行为,立即向门报案。目前,正在接受门调查,本公司已成立工作组,积极协助门侦办。针对报道的涉案金额及具体案情正在调查过程中,本公司力争尽快查明事实,最大限度客户资金安全,妥善解决各方,并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民生银行航天桥支行多年来一直是民生银行最耀眼的明星支行,也是全国私人银行客户最多的支行,叫业内同行羡慕不已。但是,所有这些在2017年4月13日那天陡然消失,化为浓浓的阴云。据多家报道,4月13日,民生银行航天桥支行行长被机关带走。涉嫌伪造保本保息理财产品向该行鲸钻高尔夫俱乐部的逾150名私人银行客户销售,涉案资金总规模可能高达30亿元。

  这些客户表示,他们在2016-2017年期间通过民生银行航天桥支行行长、副行长、理财经理强力推荐,在柜台内购买了“非凡资产管理保本理财产品”。工作人员向他们推荐该产品时称,该产品保本保息,由于“原投资人急于回款,愿意放弃利息,一年期产品原本年化收益率4.2%,还有半年到期,相当于年化8.4%的回报”。这些产品以“非凡”系列期命名,跟民生银行正常在售的理财产品从名称上十分接近。

  工作人员还说,这个产品是好不容易从总行申请到的,只给鲸钻高尔夫俱乐部的大客户。

  某投资人出示的一份《中国民生银行理财产品转让协议》显示,该协议转让方为自然人崔华琦,转让份额是300万,转让标的名称“非凡资产管理保本第176期私银款”。根据协议,转让款由“新投资者”直接打给“原投资者”的个人账户。转让协议中,除了转让方、受让方分别签字外,还盖有“中国民生银行航天桥支行储蓄业务”的公章。其他一些投资者购买的“原投资者”的账户名包括崔华琦、池会杰、等,开户行均为民生银行航天桥支行。

  为获得投资者的信任,除产品转让协议,该行还以付款方为甲方、收款方为乙方、民生银行为丙方的方式,签订了一份《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约定民生银行对产品转让方,即收款方的账户进行监管冻结,确保该产品到期后本金及收益划转给付款方。

  一年多来,一切看起来都没有异常,如果不是一个偶然事件,投资者可能始终都如在梦中。4月12日,一位民生银行私人银行客户拍了一张该理财产品的照片,发给他在民生银行管理部的熟人,询问这款又保本收益又高的理财产品,为什么只有航天桥支行在卖,其他支行或渠道能否买到。

  民生银行管理部马上查询发现,该行并未发行过这款理财产品,相关领导找到航天桥支行行长,询问情况后决定总行,最终由民生银行总行向机关报案。

  4月13日,支行行长等人被机关带走。随后,市海淀区经侦支队对此立案侦查。4月13日晚,鲸钻高尔夫俱乐部的几名投资者接到机关通知,连夜去做了。大家才知道自己买的产品竟然是假的。

  产品是假的,收款的转让方也应该是假的。如此巨大的资金究竟流向哪里?据多方的知情人士透露,该行在某企业客户的商业票据上盖上了私刻的银行承兑汇票的公章,即“萝卜章”。这样商票就摇身变为利率更高、信用越高的银票,客户能多收近10-20个基点的利润。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接触的多名投资者表示,鲸钻俱乐部投资的金额大多为2000-3000万元,数额高的达到6000-8000万元,数额少的也有近1000万尚未兑付。仅鲸钻俱乐部的就有超过150人,估计涉及规模约30亿元。

  该票据在银行间不断转贴现,直到兑付时刻,交易对手行才发现公章为假。民生北分航天桥支行负责人为了填平这一票据窟窿,竟给该企业客户违规发放了贷款,用以兑付到期票据。这笔资金约30亿元左右。显然这凭空套出的30亿贷款正是来自于那些私银客户的投资款。

  值得注意的是,民生银行航天桥支行拥有数百名私人银行高端客户,在业内也属罕见。

  民生航天桥支行财富俱乐部的微信号2017年4月1日发布的消息称:“航天桥支行的私人银行客户数达320余人,是全国私银客户最多的支行。而他们的服务团队,从主管行长到理财经理,平均年龄不到29岁。”

  多名投资者反映:“航天桥支行是民生银行的明星支行,本人出生于1982年,毕业于金融系,此前在外资行工作,到民生工作后也是很受重视。她本人是实干型,想做出一番事业。”

  为何一个明星支行的支行长会选择铤而走险,伪造理财产品,把如此巨大的资金挪到银行体系外?——这是投资人颇为不解的问题。

  投资者们在给监管部门的一份“紧急情况反映材料”中表示,2016-2017年期间,“我们通过民生银行航天桥支行行长、副行长、理财经理强力推荐,在柜台内购买的‘非凡资产管理保本理财产品’,并有一些购买文件为证。”

  投资者认为,这些文件是由民生银行出具并加盖公章的,因此民生银行有义务兑付本金及收益。

  据财新报道,2017年末银监会党委对民生银行分行航天桥支行虚构理财案进行了相关单位及人员的问责,并向全系统通报了对银监局党委、民生银行党委的问责情况。

  11月30日,银监局公布了针对今年4月民生银行财案的行政处罚信息,认定中国民生银行分行下辖航天桥支行涉案人员销售虚构理财产品以及分行内控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对该案件的处罚,几乎是顶格处罚,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中国民生银行分行下辖航天桥支行涉案人员销售虚构理财产品以及分行内控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责令中国民生银行分行改正,并给予合计27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银监会一如既往的贯彻一案双罚,上追的原则。除对机构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外,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认定,部分给予取消终身高管任职资格、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该案件中,、肖野、何蕊、王涛、王晓红、李亚慧、何舒琼、王飞、王秋雨、隗亚囡、张剑、周瑾、王月玮为责任人。

  在对责任人的处罚上,对时任民生银行航天桥支行行长给予取消终身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

  对民生银行航天桥支行副行长肖野、何蕊分别给予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

  对王涛、王晓红、李亚慧、何舒琼、王飞、王秋雨、隗亚囡分别给予1年内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

  民生银行分行行长助理王月玮给予取消5年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

  案件爆发后,中国民生银行副行长石杰再投资者上表示,通过此案件,为此银行进行了认真的自查和深刻的反思,造成此案的三个主要原因:

  一是个别基层单位内控机制和内控管理存在漏洞,合规意识有待于进一步提升,合规体系建设和合规文化培育也有待持续强化;

  二是个别人违反制度,违规操作是此案件的主因。也反映出分行日常业务检查的力度和频率不够,检查的及时性不强,对风险隐患缺乏必要的度。

  三是分行对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日常管理未能发挥应有的防范和制约作用,特别是对关键岗位和人员的风险管理有所缺失。

  私刻公章,已经成为金融机构操作风险的重灾区之一。仅2016年末,国海证券与20多家金融机构、农业银行河南分行与平安信托、江阴银行与恒丰银行、广发银行与招财宝、浙商财险等,均因“萝卜章”案发陷入纠纷之中,引发市场震动。

  财新记者独家获悉,银监会于2017年4月下发的5号文《关于集中开展银行业市场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金融机构与其客户若私刻、银行公章为客户办理开户、支付、存贷款业务或账外经营,则涉嫌内外违法经营,是银行需整治的乱象之一。上海交通大学凯原院副教授黄韬指出,从银行到券商频发的“萝卜章”案说明,近年来金融业务激励有余,而内控和监管却不足。“银行等金融机构与一般企业还不同,用章都有严格和规范,出现如此严重的问题,说明内部控制出了很大问题。”“只不过,由于内控成本并不低,岗位分离,相互监督等,经办部门或人员增多,不仅需要人力成本,也会一定效率,所以,有些机构的内控可能会虚化或者省略,流于形式,缺乏实质监督。”黄韬还指出,“如果领导层面可以一个人说了算,任意决定贷款给谁,下面的内控系统很容易失效。”

  一个企业的印章包括名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内设机构章、分公司章等,但不论什么印章,其制作都需要经过机关审批,并由有资质的刻章机构刻制。关于刻制印章的法律流程,各地行政并不完全一致。

  以地区为例,刻制上述印章需要由企业代表人(负责人)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及其有效身份证明,到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刻制印章通知书》,然后凭该《刻制印章通知书》到机关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印章刻制企业刻制。

  如果印章的刻制没有经过上述审批,即便刻制印章的主体是企业代表人或者股东、董事,被刻制的印章依然属于“萝卜章”。

  A:现实中,伪造印章的行为人多种多样,既包括企业的普通员工(如业务员、分公司负责人)、董监高、关联方,也包括企业的商业伙伴、挂靠方。

  这些人伪造企业印章的目的也各不相同,有的是为了开展业务的方便,有的则是为了利用被伪造企业的资质和商誉,如借被伪造企业的名义开展经营、以被伪造企业的名义申请银行贷款、为债务提供等。

  除此以外,“萝卜章”也是企业股东争夺企业控制权的重要手段,如部分董事、股东在原代表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公司印章,制作虚假公司决议,并申请工商变更登记,变更自己为企业代表人;在其他股东发觉前,早已“正大”地转移了公司财产。

  A:我国《合同法》第49条了表见代理制度:“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如果伪造者使用“萝卜章”对外签订合同,即便企业对该合同的签订毫不知情,其依然有可能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理由在于:法律一般市场参与者的信赖利益。

  合同上出现了伪造的印章、变造的印章,公司是否承担责任?这要区分具体情况,看伪造、变造印章的来源、使用印章的人与被伪造的公司之间存在什么关系:

  (2)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3)印章虽然是真实的,但印章文件是行为人盗窃、而做成,或者在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上制成,印章单位无的,不承担责任。

  (5)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为,单位有明显,且该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关系的,单位对该犯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6)单位聘用的人员被解聘后,或者受单位委托保管公章的人员被解除委托后,单位未及时收回其公章,行为人擅自利用保留的原单位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占为己有构成犯罪,如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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