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绵阳:6亿重点民生工程被指招投标造假
民生工程对于一个城市稳增长、促、调结构、惠民生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这些民生工程实施过程中,职能部门依法公平招投标是项目有序进行的基本要求。
然而,不久前,有知情人向《新产经》记者反映,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在实施草溪河综合整治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中,中标人为获得标的涉嫌多处造假。
知情人告诉记者,绵阳市高新区草溪河综合整治工程项目是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该项目标的额为6亿元人民币,项目位于高新区草溪河,西起河边镇晏家堰,东至安昌河口,全长18公里,综合整治面积约213公顷,其中河道两侧绿地面积约124.4公顷。绵阳新耀实业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业主,由绵阳高新区经济发展局执行项目审批,立项备案核准,绵阳高新区城乡统筹发展局则为该项目的主管单位。
草溪河综合整治工程项目于2017年5月17日开标,公示期为2017年5月19日至2017年5月24日,中标候选人第一名为四川省大家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名为广州普帮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第三名为集团有限公司/中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据知情人了解,在投标过程中,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中因有一处笔误,把08年错写成09年,相关部门就立即取消了第一名的中标资格。而第二中标候选人在投标过程中涉嫌多项造假竟然成功中标。
知情人告诉记者,中标公司“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院总院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涉嫌三处造假。
一是称李明是“大悟县一河两岸景观工程”的项目负责人,这与事实不符。据了解,该工程实际负责人是余润生,另外,大悟县一河两岸景观工程开工时间是2013年3月25日,而李明本人的工程师证发证时间是2013年12月23日,所以在大悟县一河两岸景观工程项目实施阶段,李明是不具备担任该项目负责人资格的。这明显就是在业绩骗取中标。
二是中标人草溪河综合整治项目的设计负责人李涛的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职称证书存在伪造和作假嫌疑。经调查了解和公开资料显示,李涛持有建筑学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但并非“风景园林专业”的教授高工。由于草溪河项目绝大部分属于园林风景绿化内容,中标人为了中标在本项目中故意修改了专业职称。修改证书一项,使投标成绩提高了3分,此行为属骗标行为。
知情人把李涛的证书影印本出示给记者,记者对比发现,两个证件除了专业栏目有改动之外,其他的文字基本完全重合。
知情人调查还发现,2017年11月24日发布的湖北省利川市清江生态与综合利用项目总体规划及勘测设计(第二次)评标结果显示,李涛以编号113330916建筑学高级工程师参与该项目的投标。显而易见,李涛不可能同时拥有编号一样的两个不同专业的同类高工证书,其中之一可能为造假版本。
就知情人提出的上述质疑,记者于日前来到绵阳高新区,在项目主管单位城乡统筹发展局见到了主管此项业务的杨局长及黄姓工作人员。二人告诉记者,项目的详细资料和招投标情况都在业主新兴投资公司(招标人绵阳新耀实业公司为其子公司)。
对于中标人标书中“大悟县一河两岸景观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不符的情况,杨局长解释称,类似业绩不是门槛,只针对投标公司的业绩不针对个人,只是一个小瑕疵,不影响评标。
对于“草溪河综合整治项目”的设计负责人李涛的证件是否涉嫌造假问题,杨局长解释称,李涛的证件是住建部核发的,虽然在住建部的官网上查询不到,但并不代表住建部没有发这个证件,可能没有上网。四川省住建厅官网上已经备案过,李涛持有风景园林高级工程师证书。去年9月8日,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复函确认其提供的投标文件真实有效。国家住建部也去了,没有证明李涛的证书是假的。如果投诉人拿出直接证明李涛的证件是假的,他们可以马上处理。若对回复意见不满意,可以向上一级部门申请复议。
2月1日,记者来到项目业主——新兴投资有限公司了解情况。该公司综合部的刘强告诉记者,工程项目的资料和中标的一些资料不对外,无法向记者出示。中标单位的资料,包括李涛的证书及招标过程中的资料均由城乡统筹局审核。
对于知情人提出没有按时交纳履约金一事,刘强说,当时是按招标文件在5个工作日之内交纳履约金的,因为他们是联合投标,涉及三家单位,履约金是5000多万元,在5个工作日期间口头提出过申请,提出审批的流程时间需要延缓。提出延缓申请是合理的请求,合不由相关部门去认定。
2月2日,记者来到高新区经济发展局,见到了一姓谢的主管局长和一姓周的人员。当听明记者来意后,谢局长解释称,草溪河综合整治工程的相关资料在新兴投资公司,经济发展局只是负责立项和审批,不是具体的监管单位。关于中标公司的详细情况,由专门的评标专家审核。招标之后如果有疑问,应该到行业主管部门去投诉,然后他们去核实。有什么具体情况需要到行业主管部门去了解。
就此,记者咨询了中国大学博士、梓晅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郝志学。郝志学表示,如果知情人所举报事实属实的话,相关人员的确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业绩等行为均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属于的中标无效情形。另外,按时交纳金是投标人的一项基本义务,如果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金,根据有关法律,该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显而易见,废标和无效标所承担的法律后果是一样的,都将失去对招标项目的竞争资格。
郝志学还表示,由于目前我国招投标领域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不健全,甚至滞后,造成招投标市场秩序混乱、相关人员暗箱操作,不按、流程行事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现象严重危及到国家利益、他人利益,公平、公开、透明的市场秩序,相关部门应该加大查处力度,打击、一批负面典型案件,净化市场。(中国产经新闻 新产经》记者 李雪红)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