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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牌小客车使用权可抵偿债务目前已处理车辆12辆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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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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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7日电(曹淼)记者从市第一中级获悉,一中院已经开始实施新的执行方式,在不转让车辆所有权的情况下,以车辆使用权抵偿债务。截至目前,一中院已经运用“以用抵债”方式处理车辆12辆,助力4件案件执结。

  一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对于查封、的京牌小客车,如果按传统的拍卖方式处置,依照现行的法律和政策要求,将面临处置周期长、财产变现慢的问题,小客车的价值也不可避免受到贬损。经过缜密论证,法院推出了以车辆使用权折抵执行债务的执行方式。

  据悉,“京牌小客车以用抵债”方式是由当事人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署执行和解协议,将小客车使用权作为执行标的予以折价,同时约定双方义务及风险承担,最大限度消解机动车限购政策对京牌小客车司法处置的影响,充分保障和提升司法查封小客车的使用价值和变现价值。

  市一中院副院长马来客介绍,在一起被执行人除京牌小客车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中,被执行人以名下三辆车四年的使用权折抵了全案77万元的案款,使案件执结。

  据了解,为防止执行权当事人接受“以用抵债”方案,该院以执行和解制度为依据,对于是否愿意抵债、以何种价值抵债、使用权转移期限、车辆年检等手续如何处理等问题,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同时将主动释明提醒当事人依法完善和解协议。为避免申请人因车辆被另案查封、或者被执行人擅自将车辆抵押给第三人而遭受损失,法院在双方转移车辆使用权后并不解除对车辆的登记查封,而且提醒申请人办理抵押登记,确保其权益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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